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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告跳水队员家长案开庭 双方交换证据
2005-05-24 10:14

  号称“2005中国体坛第一案”的清华大学状告清华跳水队员王鑫家长的官司5月23日上午9时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双方交换了证据,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辩论,但今天只是法庭质证,并没有任何结果产生。

    被告方出席的是王鑫的母亲何蕙和一位代理律师,该律师称清华跳水队与王鑫2002年7月22日签订的《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员的协议》是一份劳动合同,而清华跳水队存在种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清华跳水队不仅不依照劳动合同支付王鑫劳动报酬,还要她自付生活费、学习费、医疗费,甚至应该由单位出的培训费也要王鑫自己承担,这些都严重违反了劳动法。

  清华跳水队代理律师称,这份合同是一个培训合同,其赔偿额是根据游泳馆运行总成本,再加上教练的费用等综合计算队员培训费的,3年总共为培养王鑫花费34.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的“5倍赔付”条款,王鑫应赔付174万元,但清华大学最终只索赔35万元。

    清华大学跳水队领队韩标表示,其实清华也不愿去告自己的队员,这个纠纷的事实很简单,清华也多次与对方努力沟通,但看来是沟不通了。他说,清华相信,法院肯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

    今天法庭宣布,双方可以继续补充提交证据,但没有表示何时进行判决。(高进)

    案情回放:

    王鑫,12岁,湖北人,2001年进入清华大学跳水队试训,次年,清华大学跳水队与王鑫的母亲何蕙签订了《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的协议》,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2004年1月,王鑫在一次外出购物时神秘消失,清华大学在向公安部门报案后获悉,王鑫已被其母带回武汉。此后,清华大学得知,王鑫已成为天津跳水队的注册队员。在与王鑫的家人交涉未果后,清华方面对以王鑫的监护人身份与清华签订协议的何蕙女士提起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