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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体司:支持高校办竞技体育 参与者要遵循规则
2005-05-24 10:16

    在国家体育总局作出了《关于清华大学跳水队七名运动员注册资格申诉的批复》后,受理此事的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二处于宏臣处长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体育总局非常支持包括高校在内的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但所有人都应该遵循规则,总局不会对任何人特殊对待。

    于宏臣说,总局对于此事的处理非常重视也非常慎重,相继约见了清华大学有关负责人和注册纠纷涉及的七名运动员所代表的四个省市体育局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他们也都提供了大量材料,在调查了大量事实的基础上,总局依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和《第十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作出了裁决。这两个规则规定并不是只针对某个人的,总局的裁决也绝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认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在运动员注册问题上与地方体育局出现纠纷,原因在于清华大学对现行管理办法理解、掌握不够。比如,《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明确阐述了运动员首次注册后,注册代表单位拥有注册的最终决定权,清华大学申诉中所提的七名运动员都由地方队首次注册,并逐年办理了确认手续(三名队员2004年度之后除外),因此原注册是有效的。

    对于清华大学提出的五名运动员的注册协议存有虚假行为,于宏臣说,总局只能解决运动员注册、交流问题,并不具备判定原协议真伪的职能,也没有这个能力。如要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只有公安系统和法院介入了,因此,总局裁定清华大学提出的这五人的注册手续应由清华大学另行办理的要求,是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在总局支持高校、俱乐部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家竞技体育的整个组成方面,于洪臣介绍说,2002年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同意清华大学为可以注册的独立单位后,清华大学在2003年、2004年并未正常注册,按照有关规定,两年不注册完全可以取消清华大学的注册单位资格,但为了扶持、鼓励高校办队,游泳中心依然保留了清华大学的注册资格。此次申诉中涉及的原重庆、福建三名队员,总局也批复可以由游泳中心为他们补办代表清华大学的2005年注册手续。

    在《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这一管理规定中,有专门针对高校和俱乐部的条款。于宏臣说,这也是为了保护高校、俱乐部的利益,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发挥举国体制优势,保证他们能正常参赛。他说,总局非常重视体教结合的方式办竞技体育,从没有歧视过高校,而是多次下发文件鼓励,目前全国100多所高校有运动队等各种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对于运动员注册交流管理办法是否符合形势发展需求、是否“与时俱进”的问题,他表示,运动员注册交流始于1994年,国家体育总局1996年、1998年、2003年先后修改下发了有关管理办法,是符合竞技体育运动员管理的发展趋势的。尽管这些年不断有这类涉及到注册资格的纠纷,但总局都是根据这些管理规定处理的。现在通过网上公布运动员注册、交流名单后,发生纠纷的现象已逐渐减少。

    在《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中有规定:“当事人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国家体育总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总局这次给清华大学作出批复是在收到《申诉书》后2个多月,于宏臣解释说,申诉书涉及到四省市的七名运动员,情况各不相同,如果调查清楚一个人的情况并作出裁决需要30天,那七个人就远不止需要两个多月了。

    对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应如何发展,于宏臣认为,要利益兼顾、争取双赢,清华大学应积极跟地方合作。此外,清华大学应按规定尽早为运动员注册。

    他表示,竞体司数次找游泳中心了解过情况,游泳中心也多次跟清华讲解、沟通有关政策,出现了问题还是由于理解的角度不同。他说,这个事情也表明,对总局下发的文件,各方应加强沟通,以正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