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佩服”小学生横渡琼州海峡的组织者,在一些中小学害怕安全事故而取消室外体育课的情况下,人家却反其道而行之,声势浩大地搞起小学生横渡海峡活动,这事没有点胆量还真不敢干。当然,怕出伤亡事故而因噎废食地把孩子们都圈在屋里上体育课的做法,值得商榷;但让小孩子们去征服大海,却无论如何应受到抨击。
抨击的理由,并非只因孩子太小,才7岁、9岁,安排稚气未脱的二三年级小学生搏击海洋,的确也不是一个健康社会所提倡的。但是,对这一活动最该指责的,是其先天的不合法性。
在一个非法制社会里,不用说,一切都是乱哄哄的,可以各行其是、我行我素,没有法律约束嘛。但也可想而知,这样的社会该是多么的无序而危险。而我们现在是依法治国的法制国家,这也是“四人帮”时期颠覆法律的多少惨痛代价换来的,所以,我们尤应以遵纪守法的行动,来维护好不容易才逐步完善起来的法制社会。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从事、组织体育活动,也有着自己的一套行业与专业法规,这是绝不能含糊的,更不能置若罔闻。搞热气球赛、航模赛,甚至风筝赛,由于要升空,牵涉到航空安全,就要向航管部门报批;搞登山活动,因为牵涉攀登安全,需向登协等行业主管部门报批;搞跨海横渡,关系到航道安全,同样理所当然地要向海事部门申报。然而,既不按法规程序办事,而且在被事前制止的情况下,又强行“登陆”,受到处罚便是天经地义的了。
我们不能忽略的是,近来一些山难、飞跃事故的发生,多为未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如果报批,因不具备安全保障而得到事先制止,惨祸也就不会发生了。具体到这次横渡琼州海峡,未出事故实为幸事。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如在你横渡的同时,还有摩托艇赛、帆船赛等也同样未申报,再加上临时船只偏离航道,海面上你来我往、船渡人穿,不出意外才怪呢。那时,你该自怨还是他怨?
生活水平提高了,剩余时间增多了,群体性的野游、探险、攀爬等各种活动也多起来了。但通过此次横渡事件提醒我们,这些活动相应的行业归口管理与审批制度决不能被视为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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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航道内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我国沿海水域进行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第十七条规定,违反第五条规定,由国家主管机关和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