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与地点: 2004年4月22日至4月24日在广东汕头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球队。 三、参加办法: 各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运动员13名。教练员、运动员必须持注册证参赛,未经注册者不得参赛。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水球竞赛规则。 (二)参赛队少于七支(含七支),则比赛采用单循环制,第一阶段锦标赛以2003年第二阶段锦标赛成绩排列比赛场次;参赛队多于八支(含八支),则采用分组赛的办法进行。 (三)记分办法: 1、如采用单循环制: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每场比赛均决出胜负,若两队打平,将进行加时赛。 2、如采用分组赛的办法:胜一场得2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进行半决赛和决赛时每场比赛均决出胜负,若两队打平,将进行加时赛。 3、若遇两队积分相等,以本阶段两队比赛的胜队名次列前;如三队积分相等,则以本阶段三队之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根据规则规定以此类推) 4、本阶段一至八名的名次分分别为:13、11、10、9、8、7、6、5分,以此名次分为准,予以奖励。(将此阶段名次分带入第二阶段) (四)如参加比赛的某队弃权或被取消比赛资格,该场比赛判对方5:0胜。 (五)各队必须自备比赛用蓝、白色水球帽。 五、报名: 各队将报名表一式两份(统一报名单,注明运动员出生年月、帽号)于赛前20天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水球花泳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六、仲裁委员会: 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人员组成另行通知。 七、裁判员: 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选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足。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取前8名予以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九、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此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