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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2004年全国水球锦标赛(第二阶段)规程
2004-03-29 10:26

      一、时间与地点:
      2004年10月15日至10月17日在福建漳州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球队。
      三、参加办法:
      各队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运动员13名。教练员、运动员必须持注册证参赛,未经注册者不得参赛。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水球竞赛规则。
      (二)参赛队少于七支(含七支),则比赛采用单循环制,第二阶段锦标赛以第一阶段锦标赛成绩排列比赛场次;参赛队多于八支(含八支),则采用分组赛的办法进行。
      (三)记分办法:
      1、如采用单循环制: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每场比赛均决出胜负,若两队打平,将进行加时赛。
      2、如采用分组赛的办法:胜一场得2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进行半决赛和决赛时每场比赛均决出胜负,若两队打平,将进行加时赛。
      3、若遇两队积分相等,以本阶段两队比赛的胜队名次列前;如三队积分相等,则以本阶段三队之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根据规则规定以此类推)
      4、本阶段一至八名的名次分分别为:13、11、10、9、8、7、6、5分,并与第一阶段名次分合计为总积分。第二阶段成绩以总积分为准,予以奖励。
      5、若遇两队总积分相等,以本阶段两队比赛的胜队名次列前;如三队总积分相等,则以本阶段三队之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根据规则规定以此类推)
      (四)如参加比赛的某队弃权或被取消比赛资格,该场比赛判对方5:0胜。
        (五)各队必须自备比赛用蓝、白色水球帽。
      五、报名:             
      各队将报名表一式两份(统一报名单,注明运动员出生年月、帽号)于赛前20天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水球花泳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六、仲裁委员会:
      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人员组成另行通知。
      七、裁判员:
      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选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足。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取前8名予以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九、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此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