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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2004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2004-03-29 10:28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6月10日至12日在沈阳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限男子)自由泳; 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

三、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优秀运动队。

四、参加办法:
  (一)凡参加了2004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和全国游泳冠军赛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二)参加第10届全运会游泳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参加2004年上、下半年内各1次由游泳中心举办的优秀运动队全国游泳比赛。
  (三)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
  (四)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或差于)本人2004年上半年国家公布的排名成绩。若出现报名成绩严重不符情况时,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五)凡在1985年以前出生的运动员,只参加预赛,不参加决赛;只计达标成绩,不计名次。
  (六)运动员的分段成绩不能作为达标成绩。
  (七)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
  (八)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的运动员,须上交300元人民币弃权费,否则全队不得参加本次比赛。
  (九)各单位参赛费用自理。
  (十)弃权费和罚款上交大会组委会。
  (十一)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携带注册证,以便检录和兴奋剂检测时使用。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各单项比赛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直接进行决赛。各单项决赛采用A、B组形式进行,A组决出1至8名;B组决出9至16名。
  (三)女子800米、男子1500米自由泳只进行一次性决赛。
  (四)如运动员预赛弃权,不得参加当日和次日所有项目的比赛。
  (五)如获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由本队负责人提出决赛场次的弃权书面申请,并交50元人民币弃权费。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决赛场次弃权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决赛场次的比赛,否则取消所有达标成绩,并不得参加当日和次日所有项目的比赛,同时上交500元罚款。
  (七)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人注册证。未出示注册证者不能参加该单项比赛,同时按弃权予以处罚。
  (九)比赛期间的罚款上交组委会。

六、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各单项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状。

八、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报名单格式(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注册证号、参赛项目、报名成绩、比赛名称、地点、时间)使用计算机进行填写和打印,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一式两份于比赛前30天(以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和承办单位。
  (二)不使用计算机填写报名表和打印的单位,及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三)凡在国家游泳队训练的运动员,由国家队统一报名。如出现国家队与地方队报名项目不相同时,以国家队为准。
  (四)请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九、其他:
    (一)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二)承办单位应统一安排国家游泳队全体人员食宿。
  (三)承办单位须在比赛结束后,将采用EXCEL文件格式记取的全部比赛成绩软盘交给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工作人员。记取成绩的EXCEL文件格式另行通知。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