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群体处,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国游泳教员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履行游泳管理中心的职能,加强我国等级游泳教员的层次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游泳教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及群众性游泳活动健康、安全、有序地开展。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5月24日至30日在北京市举办第三届全国游泳高级教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单位选派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游泳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持有中级游泳教员证书两年以上和具有游泳高级教练员及游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者优先考虑)。每单位推荐人员不得超过3人(北京市可适当选派一些条件合格人员参加学习)。
二、学习内容:
(一)游泳教学理论与实践;
(二)救生基本技术与理论;
(三)婴幼游泳教学介绍;
(四)水中韵律操教学法介绍。
三、讲课人员及工作人员:
(一)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3人;
(二)邀请香港游泳教师总会高级讲师、国家级游泳教练员、游泳教授等前来授课;
(三)其他讲课人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四、报名与报到:
(一)参加人员由各单位推荐并填写《游泳高级教员申报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复印)于5月10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67170581 传真:010-67170595 联系人:李向东、程 浩)。
(二)参加培训班的人员请于5月24日准时到北京体育大学游泳馆报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东路北京体育大学游泳教研室 联系人:孙贻谦 电话:010-62978063,13366780015 付进学 电话:13661037298)。
五、经费: 参加学习人员每人交食宿费850元,学费350元,教材、注册费等150元,旅差费自理。
六、请北京体育大学协助做好办班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学习班结业时,经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全国游泳高级教员证书。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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