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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2004年全国花样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2004-04-23 14:29

一、时间与地点:
2004年9月20日至9月23日在北京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各企业、俱乐部队。

三、竞赛项目:
A组:单人项目、双人项目、集体项目、自由自选组合;
B组:规定动作、单人项目、双人项目、集体项目、自由自选组合、团体。

四、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可报领队1人,其他参赛人员按报名参赛运动员的4:1配备(包括教练员、队医和工作人员)。超出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二)A组限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运动员参加;B组限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参加。

(三)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必须参加B组规定动作比赛。参加B组规定动作比赛的运动员可以参加A组自选动作和自由自选组合比赛,但一人不能参加两个组别的自选动作比赛。

(四)各单位、各项所报队(对、人)数不限。

(五)教练员、运动员必须持注册证参赛,未经注册者不得参赛。

(六)所有参赛运动员每人交纳20元报名费。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国际游联2002-2005年花样游泳竞赛规则》和《花样游泳裁判员手册》。

(二)B组规定动作比赛按《国际游联2002-2005年花样游泳竞赛规则》青年组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三)除规定动作项目外,每单位每项只录取1队(人)进入名次排序。

(四)自带伴奏用卡式录音带或数码磁带(根据赛区需要)。水下音响设备由承办单位提供。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组各单项均取前8名给予奖励;规定动作、单人项目、双人项目的前8名按13、11、10、9、8、7、6、5记分,集体项目、自由自选组合的前8名按26、22、20、18、16、14、12、10记分。只有参加A组所有项目比赛的单位才能参与团体总分排名。

(二)团体总分前6名给予奖励。

(三)大会将在A组集体项目比赛中评选移动速度最快的队给予:移动速度奖;评选编排有创新的队给予:创新奖;给予艺术分最高的队:最佳编排奖,获得以上三个奖项的单位分别在团体总分中加计4分。

七、竞赛日程:
第一天上午9 :00   A组双人技术自选
B组单人自由自选

第一天晚上19:00   A组单人技术自选
B组双人自由自选
A组集体技术自选

第二天上午9 :00   B组规定动作

第二天晚上19:00   A组双人自由自选
(颁发B组规定动作前八名奖)
B组自由自选组合
(颁发A组双人前八名奖)
A组集体自由自选
(颁发B组自由自选组合前八名奖)
(颁发A组集体前八名奖)

第三天晚上19:00   A组单人自由自选
(颁发B组双人前八名奖)
 B组集体自由自选
(颁发A组单人前八名奖)
 A组自由自选组合
(颁发B组集体前八名奖)
(颁发A组自由自选组合前八名奖)
(颁发团体总分前六名奖)
(颁发集体项目移动速度奖)
(颁发最佳编排奖)
(颁发创新奖)

    颁奖时各项目前八名和团体项目前六名上台领奖。团体总分前六名奖、集体项目移动速度奖、最佳编排奖、创新奖的奖状或奖品请赛区准备。

八、裁判员:
    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选派,不足部分由地方选派。

九、报名与报到:
    各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于比赛开始1个月前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所有参赛人员请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十、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一、此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