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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2004全国跳水锦标赛竞赛规程
2004-09-22 00:29

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2004919日至 2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注册单位。

各队可以冠名参赛。

三、竞赛项目

男子:1米跳板,3米跳板,10米跳台,双人3米跳板,双人10米跳台,个人全能、团体;

女子:1米跳板,3米跳板,10米跳台,双人3米跳板,双人10米跳台,个人全能、团体。

四、参加办法

(一)获得2004年全国跳水冠军赛各单人项目前8名和双人项目前6名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其报项不限。

(二)获得2004年全国青年跳水锦标赛各单人项目前8名和双人项目前4名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其报项不限。

(三)各参赛队可另报运动员2名,男女不限,该运动员只能参加两个项目的比赛。

(四)承办单位可报编外运动员参加测验,每单人项目限报2人、双人项目限报2对。

(五)各队可报领队、医生各1人。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下列比例配备:14名运动员,配备1名;58名运动员配备2名;912名运动员,配备3名,依次类推。

(六)参加比赛的专业运动员每人交纳报名费20元。

(七)参加比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国家级裁判员须携带本人注册证,未经注册或未携带者不得参赛。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跳水竞赛规则及裁判法。

(二)团体比赛

1、进行1米跳板、3米跳板、10米跳台、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五个项目的比赛。

21米跳板、3米跳板和10米跳台进行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

3、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进行2个有难度系数限制和3个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

4、将各参赛队各单人项目成绩最好的两名和各双人项目成绩最好的两对运动员的实得分累计后作为该队的团体总分,得分列前者为优胜。如得分相等,则名次并列。

(三)单项比赛

1、团体决赛中3米跳板和10米跳台的前18名运动员进入半决赛,进行有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半决赛的成绩与团体决赛中的成绩相加录取前12名进入决赛,决赛采用淘汰制。半决赛的成绩带入决赛的每一轮次计算成绩。

2、双人3米跳板和双人10米跳台的名次按团体决赛中的成绩排列。

3、团体决赛中1米跳板的前12名运动员进入决赛,决赛采用淘汰制。

4、个人全能采用预赛和决赛的比赛方式,预赛的前12名运动员进入决赛。个人全能包括1米跳板、3米跳板和10米跳台三个小项的比赛。男子、女子分别进行11个和10个自选动作的比赛,以实得分累计决定名次。比赛动作由抽签确定A组或B组,决赛采用与预赛相反的抽签组别。

男子、女子1米跳板的比赛动作为3个:

A组:1组、2组、5组;

B组:3组、4组、5组。

男子、女子3米跳板的比赛动作为4个:

A组:1组、2组、5组、5组;

B组:3组、4组、5组、5组。

男子10米跳台的比赛动作为4个:

A组:1组、2组、5组、6组;

    B组:3组、4组、5组、6组。

女子10米跳台的比赛动作为3个:

A组:从1组、2组、5组、6组中任选三个;

    B组:从3组、4组、5组、6组中任选三个。

抽签在运动员报到前公开进行,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代表、组委会竞赛委员会代表和裁判员代表共同参加。

(四)对两次起跳的动作严格执行红、黄灯制,即红灯亮时该动作不得超过4.5分,黄灯亮时该动作不得超过6.5分。仲裁、裁判长和调研人员共同组成一个3人小组专门负责该项工作。

(五)为鼓励运动员勇于创新,不断攀登难度高峰并提高动作质量,特对高难度动作实行加分奖励,即当运动员完成难度系数超过一定要求动作的平均分达到6.56.5分以上时,该动作的实得分可得到不同分值的奖励,具体如下表:

奖励分值

5

10

15

20

25,30等等

男子动作难度系数

3.5

3.6

3.7

3.8

依次类推

女子动作难度系数

3.3

3.4

3.5

3.6

依次类推

(六)运动员报名后弃权,需交纳弃权费50元;抽签后弃权,需交纳弃权费100元。

(七)比赛期间的罚款和报名费上交全国跳水裁判委员会。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分别录取前8名予以奖励。

(二)各单人项目前8名和双人项目前6名获得者,可报名参加2005年全国跳水冠军赛。

七、裁判员

(一)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裁判长、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员,未指派的单位可选派1名一级以上裁判员(带裁判证书)担任裁判工作。

(二)裁判人数不足时,由承办单位解决。

(三)裁判员必须自带竞赛规则、裁判法、裁判服装(白色短袖、白色长裤和白色运动鞋)及等级标志,并按时报到。

(四)裁判员如不执行有关规定,将不予安排工作,费用自理。

八、报名与报到

(一)各参赛队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于比赛前20天分报承办单位体育局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跳水部。报名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完成。

(二)各参赛队于赛前3天报到。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一、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