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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2004年裁判员培训、考核计划
2004-09-22 00:49

一、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培训、考核

    根据原培训、考核小组的工作计划,从2001年起,逢单年进行国家级裁判员资格培训,逢双年进行国家级裁判员考试。2003年有8名一级跳水裁判员参加了培训,今年将把考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按照规定:凡是一级裁判员获得培训合格证后,必须参加两次全国比赛评分,方可报名参加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考虑到明年全运会可能会要求各个省(市)派两名评分裁判员,为照顾个别省(市)的困难,在保证裁判员质量的基础上,今年全国跳水冠军赛期间将增加一次培训,其后还有全国少年儿童跳水锦标赛、全国青年跳水锦标赛两次参加比赛评分的机会,最后在今年9月份全国锦标赛期间进行考试,达标者(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合格分数线仍为理论考试85分以上、实践考试85分以上、外语考试60分以上)即可报游泳中心审批。

二、现有国家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

    为提高现有国家级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国际跳水规则的理解和统一,从2004年全国跳水冠军赛起,每次全国性跳水比赛中均要对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最新跳水规则、跳水裁判法和竞赛规程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裁判长负责;原定每年进行一次的国家级裁判员通讯考试不再进行。

三、加强裁判员英语水平的培训措施

(一)新编“跳水运动常用英语”教材和录音磁带将由王发成同志负责于4月底前发到每一个国家级裁判员手中,供大家自学。

(二)9月份的全国锦标赛期间将进行第一次英语考试,明年冠军赛期间进行第二次考试,凡在50周岁(包括50周岁)以下的裁判员均要求参加。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的裁判员可以优先参加明年在国内举办的各项国际比赛的评分工作;成绩在90分以上的国家级裁判员优先考虑推荐为国际级裁判员候选人;国际级裁判员只有达到90分以上,才能被委派执行出访任务。在考核前如有国际比赛任务,将优先委派英语好的裁判出访。

(三)我国各位国际级裁判员和裁判委员会委员必须自行完成2004年世界杯跳水赛中裁判员考核的英文试卷,并于6月1日前寄交王发成同志,以备裁委会考察。

(四)从2005年起,每次执法全国性跳水比赛的裁判员除参加跳水规则、跳水裁判法以及竞赛规程的理论考试外,还必须参加新编“跳水运动常用英语” 考试,并作为上岗依据,为顺利完成2008年奥运会跳水比赛的裁判工作做好必要准备。

(五)国际游联新编的裁判手册(英文版)由王发成同志负责复印并在今年6月底前寄发给每位国际级跳水裁判员和裁委会委员手中,要求在2006年前通读并手抄一遍该手册,再把手抄稿寄给王发成同志。自2006年开始,该手册内容将放入外语考试题中进行考核。

四、裁判员的考核、提高和监督管理

(一)计划采用电脑录像技术,对比赛动作的入水角度进行定格观察,帮助裁判员进行判断;将来有条件时可以用大屏幕投影。

(二)如果裁判员出现严重的评分错误,裁判长可以在公布分数前要求裁判员公正评分。

(三)裁判长可以在任何时侯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不必等到一轮比赛结束之后。

(四)如果裁判长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比赛过程中召集裁判员,对其进行帮助或者提出警告。

(五)实行“执行裁判长负责制度”:几位裁判长、副裁判长在一场比赛中轮流有一位担任执行裁判长负责管理比赛,行使裁判长职责。执行裁判长可以委派不上场的裁判长或裁委会常委的裁判员对裁判员的打分进行记录并评分。参加裁判或仲裁的常委可以应裁判长的要求参加裁判会,协助裁判长监督和分析裁判员的评分。

(六)裁判长应加强对裁判员的管理,在裁判员的着装、仪容、仪表等方面都应有规范的要求,在场内等候轮换或者观看比赛的裁判员,都必须保持着装、仪容、仪表的规范;场内不准吸烟;休息室内不准吃有果壳的食品,保持裁判休息室的整洁和庄重。

(七)到达赛区后,裁判员不得随意请假或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向裁判长递交书面申请并由中心领导批准。无特殊理由且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以及未能坚持完成裁判任务的裁判员,将取消其一年参赛执法的资格。

(八)裁委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裁委会会议者按自动退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