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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2005年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暨十运会预选赛竞赛规程
2004-12-31 00:52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7月1日至4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限男子)自由泳; 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

三、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优秀运动队。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资格

1、凡参加了2005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和全国游泳冠军赛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

2、凡符合全运会决赛阶段比赛运动员参赛资格条件的,并在本次比赛中达到全运会决赛阶段报名标准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的比赛。

(二)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

(三)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或差于)本人2005年上半年国家公布的排名成绩。若出现报名成绩严重不符情况时,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四)运动员的分段成绩不能作为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达标成绩。

(五)各单位参赛费用全部自理。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各单项比赛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直接进行决赛。各单项决赛采用A、B组形式进行,A组决出1至8名;B组决出9至16名。女子800米自由泳、男子1500米自由泳不进行9至16名的B组决赛。

(三)如获决赛资格运动员弃权,须在当场比赛后30分钟内提出。否则,取消该运动员在本次比赛中所有比赛成绩,同时上缴500元人民币的弃权费,并不得参加当日和次日的各项比赛。

(四)运动员未游完全程,交罚款300元,并不得参加当日和次日的各项比赛。

(五)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人注册证。未出示注册证者不能参加该单项比赛,同时按弃权予以处罚。

(七)比赛期间的罚款上交组委会。

六、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各单项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前3名颁发奖章,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状。

八、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报名单格式(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注册证号、参赛项目、报名成绩、比赛名称、地点、时间)使用计算机进行填写和打印,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一式两份于比赛前30天(以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和承办单位。

(二)不使用计算机填写报名表和打印的单位,及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三)凡在国家游泳队训练的运动员,由国家队统一报名。如出现国家队与地方队报名项目不相同时,以国家队为准。

(四)请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九、其他

(一)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二)承办单位集中安排国家游泳队全体人员食宿。

(三)承办单位须在比赛结束后,将采用EXCEL文件格式记取的全部比赛成绩软盘交给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工作人员。记取成绩的EXCEL文件格式另行通知。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竞赛日程下载附件.xls

      报名表下载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