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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国家女子水球集训队教练员管理条例(试行)
2005-01-11 21:46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游泳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与国家女子水球集训队的建设和管理,认真执行游泳中心的决议、决定。

三、应本着全国一盘棋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坚决贯彻执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方针和“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科学的大运动量训练”的训练原则,严于律己,爱岗敬业,训练时间内不从事与训练无关的活动。

四、依据游泳中心的要求,负有对集训队运动员进行管理、教育和训练的责任,督促、检查运动员认真遵守国家法律和队里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在生活上关心、爱护运动员。

五、必须坚决执行国内和国际所有有关反兴奋剂的规定,严禁使用任何违禁药物。

六、必须严格、认真地按计划监督运动员参加和积极配合科研人员进行的生理、生化指标的监测工作,配合队医进行体能恢复和伤病治疗。

七、应以奥运会、世界杯任务为目标,面向全国积极为国家队选拔优秀运动员,认真做好集训队训练工作。

八、应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和总结自身的科学训练水平。

九、应积极参加各项业务交流活动,做到团结协作、集体研究、讨论训练计划。

十、应按照游泳中心的要求和集训任务认真制定训练计划。认真评阅运动员训练日记,写出训练鉴定。

十一、带头执行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酗酒,不赌博,不进入不健康娱乐场所。每天须在运动员就寝前归队。离队12小时以上须向领队请假,请假时间超过24小时,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游泳中心批准,方可离队。

十二、因特殊需要,教练员须参加地方组织的有关活动时,须在该活动发生前以书面形式报游泳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十三、教练员如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给国家集训队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解聘等处罚。

十四、此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〇〇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