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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国家女子水球集训队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
2005-01-11 21:47

一、为了保证国家女子水球集训队的正常训练和生活,严肃纪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对集训队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二、运动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游泳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运动员要树立为国争光、奉献奥运的思想,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刻苦训练,顽强拼搏,热爱事业、热爱集体,团结友爱,互相关心。

四、训练管理

(一)在训练中无条件服从教练员的安排,坚决贯彻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科学的进行大运动量训练的指导思想,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训练计划。

(二)严格遵守训练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训练的必须提前向主教练当面请假。因例假不能参加训练的必须到场地观摩。

(三)在训练中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理解、互相鼓励,不得埋怨责怪、争吵打闹,严禁一切有意伤害和报复的行为,不许谈论与训练、比赛无关的事情。

(四)勤于思考,善于交流,认真写好每天的训练日记及心得体会,按时交教练员批阅,并主动与教练员进行沟通。

(五)积极配合科研人员进行生理、生化监测,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反兴奋剂规定,禁止擅自使用药品和营养补剂。做好伤病预防,加强自我保护,配合队医做好伤病的恢复和治疗。

(六)爱护场地设备和器材,课后及时整理存放。保持场地干净整洁,自觉将废弃物放入垃圾桶。

(七)背包和衣服要在指定位置整齐摆放,不得随意放置。

五、生活管理

(一)在生活中要尊重领导、尊重教练,讲文明、有礼貌,注意自身的行为规范,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国家集训队的形象和荣誉。

(二)严格遵守生活作息制度,互相提醒、互相监督。训练日中午和晚上不得外出,如需外出要当面向教练员请假,归队时销假;休息日外出须向教练员请假,及时归队并销假。

(三)爱护公物,爱护宿舍内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防火、防盗意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出现问题及时向领队和教练员报告。

(四)自觉保持宿舍室内整洁卫生。每周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良者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五)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不互相攀比,不染发、不佩戴首饰、不化妆、不涂指甲油。保持衣装整洁,不穿奇装异服,不袒胸露背。

(六)文明就餐,杜绝浪费,就餐时要互相谦让,不得抢抢,对浪费粮食者将给予严肃处罚。不得暴饮暴食,也不得挑食、偏食,更不得盲目减肥、缩食,以保证体能及营养需要。注意饮食卫生,不得在外就餐,休息日中午和晚上必须归队就餐。

(七)对运动员手机实行集中管理,每个休息日晚上将手机交至教练员处,本周最后一次训练课后发放给运动员,严禁私藏手机。

(八)严禁在集训期间谈恋爱、赌博、吸烟、喝酒等。严禁以任何理由在宿舍内会见、留宿外人。

(九)因特殊需要,运动员须参加地方组织的有关活动时,须在该活动发生前以书面形式报游泳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十)运动员从事广告和商业活动须在游泳中心的统一管理下进行,严禁以国家集训队队员的名义私自接受广告赞助和参加商业活动。

六、学习管理

    运动员要按时参加思想政治学习、专业理论学习和文化学习,在完成训练任务和集体学习任务的基础上,努力自学本人的专业课程,不断加强学习的自觉性,努力提高自身文化修养。

七、比赛管理

(一)在比赛中严格服从教练员布置的技战术要求,充分发挥团队精神,互相鼓励、互相帮助。

(二)赛风严谨、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

(三)赛前认真准备比赛用品,赛后仔细清点个人和集体装备,防止遗漏。

八、出访管理

(一)出国期间要着装整洁,精神饱满,从容大方,文明礼貌,尊重出访国的传统习俗,保持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出国团队的管理要求,出入境不携带违禁物品,不擅自外出活动,牢记“外事无小事”,坚决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九、处罚规定

(一)在训练、比赛和其他活动中不服从领队和教练员安排和指挥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队点名批评、全队书面检查、罚款以至从集训队除名的处罚。

(二)任何集体活动迟到1分钟者罚款10元,训练课后全体队员加练10分钟。

(三)不按时休息的,第一次罚款50元,点名批评;第二次罚款200元,全队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从集训队除名。

(四)宿舍卫生差的,宿舍全体成员每人罚款20元,并在评比后一周负责训练前后的场地器材准备和整理。

(五)浪费粮食的,第一次罚款50元,在其后一周负责训练前后的场地器材准备和整理;第二次罚款200元,全队参加公益劳动,情节严重的从集训队除名。

(六)私藏手机的,罚款50元,并没收手机。

(七)无故不请假缺课或外出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从集训队除名。

(八)夜不归宿或在宿舍留宿外人的,罚款500元,并从集训队除名。

(九)发现抽烟、喝酒的,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从集训队除名。

(十)如运动员在国家集训队未集中时因故受到相关单位的处罚,国家集训队将视情况加重处罚。

十、奖励规定

    每个月进行一次“先进个人”评比。根据集体项目的特点,为了体现团队精神和集体观念,达到全队共同进步、共同提高的目的,该评选以全队为单位进行,即全队只要有一人在训练、生活、学习等方面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取消对获得“先进个人”称号者的奖励;如全队无一人违反规定,将对全部运动员给予奖励,并在此基础上评选出一名优秀者再次给予奖励。

十一、此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〇〇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