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办公室,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训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办公室:
为加强对我国游泳教员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履行游泳管理中心的职能,加强我国等级游泳教员的层次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游泳教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及群众性游泳活动健康、安全、有序地开展。经研究,决定于2005年5月26日至30日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举办全国游泳高级教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单位选派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游泳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游泳高级教练员和游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者应优先考虑)。每单位推荐人员不得超过3人(北京市可适当多选派一些条件合格人员参加学习)。
二、学习内容:
(一)游泳教学理论与实践;
(二)救生基本技术与理论。
三、 讲课人员及工作人员:
(一)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2人;
(二)邀请国家级游泳教练员、游泳教授前来授课;
(三)其他讲课人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四、报名与报到:
(一)参加人员由各单位推荐并填写《游泳高级教员申报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复印)于5月20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 邮编:100763 电话及传真:010-67170581 联系人:林森林,程 浩)。
(二)参加培训班的人员请于5月26日准时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招待所报到 联系人:刘红旗 电话:010-83903070。
五、经费:
参加学习人员每人每天交食宿费150元、学费、注册费等500元,旅差费自理;
六、请北京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协助做好办班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学习班结业时,经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游泳高级教员证书。
附件:全国游泳高级教员申报表 附件.doc
200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