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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届职工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2005-07-20 14:57
     为了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展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全面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精神风貌,以实际行动纪念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十周年,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与国家体育总局将在北京共同举办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届职工运动会。

一、 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5年9月底,在北京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举行

    二、 竞赛项目

    拔河、集体跳绳、齐心协力六人行、60米插红旗、50米托球跑、田径、游泳、羽毛球、保龄球、乒乓球、足球射门、定点投篮、桥牌、飞镖、拓展挑战赛。 
    其中,游泳、羽毛球、保龄球、乒乓球、桥牌、飞镖、拓展项目将提前在8月下旬至9月中旬比赛。

三、 参加单位
    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为单位报名参赛。

四、 参加办法

    (一) 参赛运动员为各部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并且是2002年1月1日后没有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记录的非现役运动员。
    (二) 各单位参赛运动员报名时应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三) 每个参赛单位为一个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2-3人,工作人员若干名。
    (四) 每个竞赛项目每参赛单位限报1个队。
    (五) 各单位参加单项竞赛的运动员(队)数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报名。
    (六) 报名不足6个单位或运动员的项目不列为比赛项目。

五、 竞赛办法

    (一) 各项目的竞赛按照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组委会下发的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二) 各项目在决赛中须排出名次,原则上不得出现并列。
    (三) 各项目比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运动会组委会统一指派。
    (四) 本届田径、游泳项目最好成绩将被设为中直机关运动会比赛纪录。

六、 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 各项目各组别决赛录取前8名,不足16名运动员(队)参加的,按以下方法录取:10-15名的,录取前6名;6-9 名的,录取前3名。
    (二) 对获各项目各组别比赛前3名者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其余录取名次颁发证书,全部录取名次均给予奖励。(集体项目如拔河、足球射门、集体跳绳等为奖杯)
    (三) 设 “精神文明奖”、“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另定。

七、 公布各参赛单位团体总分排名
    (一)按各参赛单位获取名次的得分之和计算团体总分,具体办法是:
    录取前8名的:按9、7、6、5、4、3、2、1计分。
    录取前6名的:按7、5、4、3、2、1计分。
    录取前3名的:按4、2、1计分。
    齐心协力六人行、集体跳绳、拔河、定点投篮、足球射门及团体项目计分加倍。
   (二)团体总分录取前八名,具体排名办法如下:
团体总分相等,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银牌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都相同,名次并列。
    (三)闭幕式上将向团体总分前八名的单位颁发奖杯。

八、 报名和报到
    (一) 各参赛单位须于2005年7月30日前,将参加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届职工运动会组队情况及参赛项目书面报组委会办公室,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二) 各单项竞赛报名按照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 裁判员及仲裁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九、 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 2×3 米。

十、 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届职工运动会组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游泳比赛竞赛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