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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关于举办全国游泳场馆法人、负责人培训班的通知
2005-11-20 14:09
  体游字[2005]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办公室,总参军训部与兵种部体训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办公室:
  
  为加强对我国游泳场馆日常工作的管理,提高游泳场馆经营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我国游泳场馆法人、负责人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游泳场馆安全、有序地对外开放。经研究,决定于2005年12月21日至2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举办全国游泳场馆法人、负责人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各单位选派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游泳场馆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每单位推荐人员不得超过3人(广东省可适当多选派一些条件合格人员参加学习)。
  
  二、学习内容
  (一)国家有关游泳场馆开放的若干管理规定;
  (二)关于游泳场馆的投保和保险办法介绍;
  (三)体育经营市场开发工作介绍;
  (四)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与公共卫生监督;
  (五)介绍国内外游泳有关水技术发展动态;
  
  三、 讲课人员及工作人员
  (一)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3人;
  (二)建设部建筑设计院1人;
  (三)邀请中体股份产业有限公司2人;
  (四)其他讲课人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四、报名与报到
  (一)参加人员由各单位推荐并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复印)于12月15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 邮编:100763 电话:010-67170581 传真:67170595 联系人:程 浩)。
  (二)参加培训班的人员请于12月21日准时到广州市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招待所报到 联系人:季 挚 电话:020-34295323 传真:020-34295259。
  
  五、经费
  参加学习人员每人每天交食宿费150元、学费、注册费等750元,旅差费自理;
  
  六、请广东省体育局法规产业处助做好办班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学习班结业时,经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结业证书。

附件:全国游泳场馆法人培训班申报表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游泳中心 培训 通知
  抄送:各省、区、市游泳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