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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关于公布国际游联修改《游泳竞赛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2005-12-01 12:03
  体游字[2005]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训竞处,总政宣传部文体局:
  
  根据国际游联近日公布的《游泳竞赛规则》,我们结合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2003游泳竞赛规则》,现将修改部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原规则第一章、第一条现改为:游泳竞赛大会组织委员会或竞赛委员会,根据大会的精神和要求,全面负责大会的各项工作,同时指定总裁判,委派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保证竞赛规程、规则在竞赛中得以顺利执行。对规则中未明文规定的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二、原规则第二章、第五条、九款现改为:接力比赛时,如本队的前一运动员尚未触及池壁,而后一名运动员即离台出发,应算犯规。
  
  三、原规则第二章、第六条增加第十款:如采用可移动池壁的游泳池,应于赛前,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测量并提供游泳池长度的书面证明。在比赛过程期间,如有运动员超世界纪录时,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必须经由国家承认的测绘单位再次进行测量并提供游泳池长度的书面证明。
  
  四、原规则第三章、第二条第一款现改为:在出发信号发出前,运动员面对出发端,两手抓住握手器,两脚禁止蹬在水槽里、水槽上或脚趾勾在水槽沿上。
  
  五、原规则第三章、第二条第四款现改为:在转身过程中,运动员身体的某部分必须触壁。转身过程中允许肩的转动超过垂直面,之后可进行一次单臂划水或双臂同时划水动作,并以此划水动作作为转身的开始。运动员必须呈仰卧姿势蹬离池壁。
  
  六、原规则第三章、第三条第六款现改为:在每个完整动作周期内,运动员头的某一部分应露出水面。只有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可做一次手臂充分的向后划至腿部的动作,但在第二次划臂至最宽点并在两手向内划水前,头必须露出水面。当身体完全没入水中时,允许做一次海豚式打水接蛙泳蹬水动作。在此之后腿部的所有动作应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内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游泳中心 游泳规则 通知
  抄送:国家游泳队、各单位游泳队、裁委会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