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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2006年全国游泳锦标赛暨亚运会游泳选拔赛竞赛规程
2006-07-25 19:05
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2006年9月1日至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自由泳(限男子);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三、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代表队或以企业命名的运动队均可报名参加。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资格
1、凡2006年度由所属省级体育局在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且在2006年全国游泳冠军赛中达到本次比赛报名标准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加。
2、凡在2006年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上达到本次比赛报名标准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
3、凡在2006年泛太平洋游泳比赛上达到本次比赛报名标准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
4、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
(三)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和接力项目第1棒成绩不能作为参加本次比赛的报名成绩。
(四)各单位工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由国家队报名的除外)4比1的比例报名。国家队工作人员按国家队(含正式、集训、试训、带训)参赛运动员4比1的比例报名。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如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无故弃权和故意延误比赛者,按竞赛包干经费给予处罚,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三)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或差于)本人2006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或2006年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成绩。若报名成绩好于上述成绩时,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四)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处罚。
(五)各单项和接力项目进行预赛、决赛。各项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六)400米以上距离各单项预赛分组方法为:报名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安排在最后一组,9至16名安排在倒数第二组,17-24名安排在倒数第三组,以此类推;各组安排的人数不能少于3人;各组运动员按报名成绩依次安排在4、5、3、6、2、7、1、8泳道。
(七)运动员在各单项的预赛、决赛及重赛中,如所游成绩差于报名标准的110%(400米以上距离项目为105%)者,或故意出发犯规者,处以300元的罚款。
(八)运动员如单项弃权(决赛和重赛除外)或未游完全程,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并处以罚款300元整;接力项目弃权或未游完全程,处以罚款400元整;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者,须交弃权费300元整。
(九)运动员参加各项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人注册证。未出示注册证者不能参加该项比赛,同时按弃权予以处罚。
(十)比赛期间的罚款上交组委会。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录取前8名。前3名颁发奖章,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状。
(二)只进行前3名运动员的发奖仪式。
 
七、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报名单格式(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注册证号、参赛项目、报名成绩、比赛名称、地点、时间)使用计算机进行填写和打印,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于8月5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寄至承办单位。
(二)不使用计算机填写报名表和打印的单位及逾期报名的单位,不予安排比赛。
(三)凡在国家游泳队训练(含正式、集训、试训、带训)的运动员,由国家队统一报名,地方不再重复报名。
(四)各单位于8月30日到赛区报到。
 
八、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于8月28日,其他裁判员于8月29日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一)开幕式于第二场比赛前15分钟在比赛场进行。各队须选派至少3人(其中1名教练员或领队)统一着装参加入场仪式。
(二)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三)颁奖结束后,如大会组委会安排获得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和获得接力冠军的运动队出席新闻发布会,不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采访,否则不得参加以后各项比赛。
(四)承办单位集中安排国家游泳队全体人员食宿。
(五)承办单位须在比赛结束后,将采用EXCEL文件格式记取的全部比赛成绩软盘交给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工作人员。记取成绩的EXCEL文件格式另行通知。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