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游泳决赛将于2007年10月20日至29日在武汉市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代表
原家玮、赵与龄、袁昊然(奥组委)
二、仲裁委员会
主任:陈嫣屏(游泳中心)
委员:梁石泓、鲁永明(游泳中心)、陈运鹏、穆祥雄(训练局)、庞知忠(北体大)、穆祥杰(北京)、李涌祥、诸达乐(上海)
三、裁判
(一)总裁判:王炎(北京)
(二)副总裁判:马吉光(上海)、周玉成(福建)、曾吉(湖北)、白钢(北京)
(三)裁判员
北京:丁洁、曹巍、王建军、郄胜强
天津:高婷立、熊发洲
河北:吕世明
山西:魏江燕
辽宁:张佩纶、李宏亮
黑龙江:李晓寰
上海:许传恩、季荣康、万坚、丁玲娣
江苏:李伽基
浙江:黄家驹、朱桦
安徽:李昌军
福建:吴榕桂
江西:沈映昌
山东:李允印、王兆麟
河南:艾东海、江东平
湖南:王志诚
广东: 顾有华、陈受满、吴河海、曲明
广西:殷玲玲
海南:唐国宪
重庆:罗加冰
四川:周凯
贵州:任林苓
云南:朱明光
陕西:夏薇
香港:司徒秉衡
澳门:李启潮
解放军:杜玄冠
北体大:李文静
四、要求
(一)请总裁判、副总裁判、编排记录长于10月15日、其他裁判员于10月16日、仲裁委员会委员于10月18日到赛区报到,逾期不到者,不予安排工作,一切费用自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前往,提前一周通知竞委会。
(二)请所有裁判员自带游泳规则、裁判法和白鞋。
(三)凡担任裁判员工作的不得兼任教练员和领队工作。
(四)凡参加裁判工作者,必须参加赛前裁判员培训,认真做好赛前各项准备工作,遵守裁判纪律。
(五)赛后一周,请外派裁判员将个人工作总结发送到游泳部邮箱swim67020304@yahoo.com.cn。
五、兴奋剂检测
请兴奋剂检测人员于10月17日到赛区报到。兴奋剂检查所需饮料由大会准备。
六、调研人员
请大会调研人员于10月18日到赛区报到,费用由我中心负担。
七、经费
(一)仲裁及点名裁判员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赛区负担。
(二)上述人员不得绕道前往赛区,不得乘飞机、软席卧铺及出租车。
(三)兴奋剂检测人员交通及食宿费用由兴奋剂检测中心自理。
八、补充问题
(一)报名成绩
城运会报名已截至,但报名时发现各单位填写的报名成绩格式不统一或有不符规格的现象。根据竞赛规程规定,做如下说明:运动员各单项报名成绩应是本人在城运会预选赛或2007年全国冠军赛取得的成绩;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运动员,各单项报名成绩应是2006年最好成绩或2007年世锦赛、2007年全国游泳冠军赛中取得的成绩。我中心将按上述规定确定运动员的相应报名成绩。
(二)罚款
1、运动员在各单项的预赛、半决赛、决赛及重赛中,如所游成绩差于达标标准的110%(400米及以上距离项目为105%)者,或故意出发犯规者,处以300元的罚款。
2、运动员如单项弃权(决赛和重赛除外)或未游完全程,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并处以罚款300元整;接力项目弃权、故意慢游或未游完全程,处以罚款500元整;决赛弃权处以100元罚款;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者,须交弃权费300元整。
3、不缴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下一次参加我中心举办的比赛的资格。
(三)颁奖
1、根据组委会要求,各队须选派至少3人(其中1名教练员或领队)统一着装于规定时间参加入场仪式。
2、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3、颁奖结束后,如大会组委会安排获得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和获得接力冠军的运动队出席新闻发布会,不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采访,否则不得参加以后各项比赛。
附件:竞赛日程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