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 农夫山泉
官方指定用水


运动员资料库

《游泳》杂志

联系中国游泳协会

电话:010-67170593
传真:010-67170595
邮编:10076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4号 训练局水球馆2-3楼
通讯地址: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相关链接

协会公告
中国游泳协会跳水裁判员管理办法
2007-12-06 18:45 中国游泳协会

  总 则

  为了加强我国跳水裁判员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贯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八字方针,不断提高裁判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竞赛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游泳协会有关文件,经全国跳水裁判委员会研究、中国游泳协会批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赛区行为规范

  第一条 参加比赛的全体裁判员均属中国游泳协会聘请的大会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裁判员守则》、《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办法》、《中国游泳协会跳水裁判员管理办法》和竞赛规则、规程、裁判法以及其他法规,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充分理解和掌握规则。

  第二条 裁判员必须接受竞委会或组委会、裁委会考评小组的领导和监督,裁判员参加培训、考评的成绩将存入技术档案,作为今后晋级、选派、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裁判长在赛前必须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业务学习;在每场比赛结束后,必须召集全体裁判员,即时进行现场小结;在整场赛事结束后,必须对裁判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裁判员工作考评档案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方式(chinadiving@163.com)在7天之内报告中国游泳协会。

  第四条 裁判员必须携带竞赛规程、规则、裁判法、裁判服装和裁判标志,按时到赛区报到,点名裁判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者,应在15天之前向所属体育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国游泳协会;随队裁判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者,应在7天之前向所属体育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国游泳协会。无故不按时报到者,取消本次工作资格,点名裁判员差旅费自理。比赛期间裁判员不得提前离开赛区,不得擅自行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书面报告竞委会或组委会批准。

  第五条 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比赛大会的作息制度和各项纪律,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培训、考核和集中点评,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所有比赛场次,无论有无工作任务,必须统一到场观看,在规定区域统一就座,不得提前离开赛场。

  第六条 在全国比赛中(少儿赛除外)担任裁判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本次比赛期间兼管任何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裁判员必须严于律己,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坚决制止一切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严禁收受贿赂(包括礼金、礼品、高档消费等),在赛会期间谢绝一切宴请,严禁酗酒和在禁烟区内吸烟,杜绝黄、赌、毒等一切不正当的活动。

  第八条 坚持公正执法,严禁私下交易,相互抬、压分,打地方分、人情分、关系分等,严格按照规则、裁判法进行打分,独立思考,不得相互交换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其他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九条 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着装统一、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专心负责,上场执法不得携带通讯工具,不得相互交谈。

  第十条 凡被派遣参加国际比赛的裁判员回国后,须将总结以电子邮件方式(chinadiving@163.com)在7天之内报告中国游泳协会,并有义务在有关会议上做专题报告。

  第二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一条 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有关规定,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裁判员的注册日期。

  第十二条 国际级、国家级、一级裁判员应到中国游泳协会进行注册(国际级、国家级每人交纳注册费20元,一级每人交纳注册费20元)。

  第十三条 凡参加全国性比赛的裁判员都应注册,未在中国游泳协会注册登记的裁判员不得担任全国性比赛评分裁判工作,注册周期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注册的裁判员,只能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全国性比赛评分裁判员工作。

  第十四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两年内未担任全国性或省市级竞赛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性比赛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三章 选派、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一般性全国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和点名裁判员,由裁委会提名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选派;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有特殊要求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和点名裁判员,由中国游泳协会提名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选派,60岁以下的正、副裁判长均应上场评分。

  第十七条 中国游泳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跳水裁判员培训班,同时有计划地邀请国际高水平专家和裁判员来华授课。

  第十八条 中国游泳协会将以两年为一周期,于每周期的第一年举办2次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于每周期的第二年举办1次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在培训中,理论、英语笔试和英语口语考试成绩分别达到85、65和60分以上(含)者可获得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培训合格之后,在本周期内参加过两次以上(含)全国比赛的评分工作,可参加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理论、英语笔试和英语口语考试成绩分别达到90、70和60分以上(含)者,由中国游泳协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九条 凡参加全国比赛的裁判员均要在赛前通过岗前考核,方可取得上岗执法资格。考核内容由裁委会提出,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考核标准如下:

  1、国际级裁判员理论、英语笔试和英语口语成绩须分别达到90、80和70分以上(含);

  2、国家级裁判员理论、英语笔试和英语口语成绩须分别达到85、70和60分以上(含);

  3、一级裁判员理论和英语笔试成绩须分别达到85和65分以上(含)。

  第二十条 国际级裁判员,无论是否参加当年全国比赛的裁判工作,每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岗前考核,且成绩须达到标准。

  第四章 技术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全国比赛中,由中国游泳协会指派裁判长或其他人员对裁判员的评分进行技术评定,满分为5分。这是客观、公正评定裁判员业务能力的主要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每场比赛中,考评人员与评分裁判员同时进行评分,考评人员以其评分作为参照分,如裁判员的评分与参照分同在一个阶段,当高于或低于 1-1.5分时计为1次错误,2-2.5分时计为2次错误;如裁判员的评分与参照分跨阶段,当高于或低于0.5分时计为1次错误,1-1.5分时计为2次错误,2-2.5分时计为3次错误,2.5分以上时计为4次错误,然后将累计错误次数除以动作总数计算出错误动作的比例。如裁判员在一次比赛中所有场次的错误动作均低于10%(不含),则其技术评定为满分5分;每出现1场错误动作比例达10%(含)-13%(不含)的情况,扣0.5分;每出现1场错误动作比例达13%(含)-17%(不含)的情况,扣1分;每出现1场错误动作比例达17%(含)-20%(不含)的情况,扣1.5分;每出现1场错误动作比例高于20%(含)的情况,扣2分。扣为0分为止。

  第五章 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每次全国比赛中,由仲裁和裁判长从德、能、勤三个方面对裁判员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1、德,反映裁判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2、能,反映裁判员的业务水平,以技术评定结果为依据;

  3、勤,反映裁判员的学习、工作态度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德、能、勤每项最高为5分,将三项得分的平均分作为综合评定得分。

  第二十四条 将裁判员一年内综合评定得分的平均分作为其全年综合评定成绩,满分为5分,低于3 .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全年综合评定成绩低于3.5分者,将停止2年全国性评分裁判工作。

  第六章 国家级裁判员的分级

  第二十六条 对国家级裁判员实行分级管理是将现有的国家级跳水裁判员分为A、B、C三个等级,A为最高,C为最低,每位裁判员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升降级别,以达到加强管理、公平竞争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晋级

  凡热爱跳水裁判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精通跳水规则和裁判法,钻研业务,能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做好裁判员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晋升级别:

  1、晋升C级

  (1)须为一级跳水裁判员;

  (2)参加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并获得合格证书;

  (3)培训合格之后,在两年内参加过全国比赛的评分工作两次以上(含);

  (4)通过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

  2、晋升B级

  (1)被批准成为国家C级跳水裁判员4年以上(含);

  (2)在全国主要比赛或国际比赛中参加评分工作4次以上(含)和后台工作1次以上(含);

  (3)最近两次比赛的技术评定等级达到B级。

  3、晋升A级

  (1)被批准成为国家B级跳水裁判员5年以上(含);

  (2)在全国主要比赛或国际比赛中参加评分工作或担任副裁判长6次以上(含);

  (3)最近两次比赛的技术评定等级达到A级。

  4、破格晋级

  在工作中能够公正、准确执法,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对跳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八条 降级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裁判员,可进行降级处理:

  1、降1级

  (1)无故不到赛区参加工作的点名裁判员;

  (2)在一个全运会周期内岗前考核2次不合格;

  (3)在一个全运会周期内综合评定2次不合格;

  (4)三年内参加全国或国际比赛裁判工作不足3次。

  2、降2级

  (1)在一个全运会周期内岗前考核3次不合格;

  (2)在一个全运会周期内综合评定3次不合格;

  (3)三年内未参加过全国或国际比赛的裁判工作。

  3、如C级裁判员被降级或降为C级后的裁判员再次被降级,则其必须重新参加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重新参加裁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晋级程序

  1、由本人填写晋级申请表,并于当年裁委会会议前交裁委会主任;

  2、经裁委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第三十条 降级程序

  经裁委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每届全国跳水裁判委员会的常委在任期内均定为A级,委员为B级,任期满后不连任者自动恢复原有级别。

  第三十二条 长期以来热心跳水事业,由于年龄原因不再参加裁判工作者,经裁委会研究、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可授予“荣誉国家级裁判员”称号,发给荣誉证书。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裁判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裁判员,经裁委会推荐,可优先获得点名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每一年度中国游泳协会将评选出5名优秀裁判员,他们可优先获得点名参加全国主要比赛或国际比赛的资格,同时获得表扬和奖励,评优标准如下:

  1、本年度参加全国比赛的评分工作2次以上(含);

  2、本年度综合评定成绩列前5名;

  3、如出现并列,则参照其技术评定等级。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根据情节轻重,中国游泳协会将给予全国通报和纪律处分:

  1、违反赛区行为规范;

  2、由于重大的工作失误造成比赛中断;

  3、在裁判员中拉帮结派,互相串通,搞私下交易有意偏袒、执法不公;

  4、在执法中多次出现不公正的评分现象。

  第三十六条 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工作资格、取消该次比赛裁判工作资格(差旅费自理)、停止裁判工作一年以上(含)、降级、上报国家体育总局要求撤销裁判技术等级标准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如裁判员对处罚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申诉。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游泳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