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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2008年全国青年跳水锦标赛竞赛规程
2007-12-06 19:09 中国游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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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2008年9月 日至 日在河北省保定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注册单位。

  各队可以冠名参赛。

  三、竞赛项目

  男子:1米跳板,3米跳板,跳台,个人全能,双人3米跳板,双人跳台;

  女子:1米跳板,3米跳板,跳台,个人全能,双人3米跳板,双人跳台。

  四、参加办法

  (一)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应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为专业或业余运动员。

  (二)运动员可任意报项,且报项数目不限。

  (三)已获得2008年全国跳水锦标赛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在本次比赛中费用自理;无论参加单人或双人项目,该名或该对运动员均录取名次,不占出线名额。

  (四)如各单位在赛前要求更换参赛运动员,则只能在报名表范围内进行更换,不得更换未报名的运动员。

  (五)各单位可报医生1人(仅限于专业医务人员),领队、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下列比例配备:1~4名运动员,配备1名;5~8名运动员配备2名;9~12名运动员,配备3名,依次类推。

  (六)参加比赛的专业运动员每人交纳报名费20元。

  (七)参加比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评分裁判员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赛。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国际跳水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二)1米跳板和双人3米跳板采用一次性决赛的比赛方式。

  (三)3米跳板和跳台采用预赛和决赛的比赛方式:

  1、预赛先完成2-3个有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具体动作由抽签决定,再完成6个(男子)或5个(女子)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

  2、将上述有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得分与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得分累加计算预赛成绩,预赛的前12名进入决赛。

  3、决赛完成6个(男子)或5个(女子)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

  4、预赛中有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得分带入决赛,与决赛中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得分累加计算决赛成绩。

  5、跳台项目的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可以在5米、7.5米或10米上完成;有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必须在7.5米上完成。

  6、各组有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最大难度为:

高度
难度
组别

1组
2组
3组
4组
5组
6组
3米
跳板
1.6
1.9
2.0
2.1
2.1
 
7.5米跳台
1.6
1.9
2.0
2.0
2.1
2.1

  (四)双人跳台采用一次性决赛的比赛方式,可以在5米或10米上进行。

  (五)个人全能采用一次性决赛的比赛方式:

  1、比赛包括1米跳板、3米跳板和跳台三个项目,其中跳台项目可以在5米、7.5米或10米上进行。

  2、男子、女子分别完成11个或10个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以实得分累计决定名次。

  3、比赛动作由抽签确定A组或B组,其中1米跳板为3个,3米跳板为4个,男子跳台为4个,女子跳台则从4个中任选3个,具体组别如下:

1米跳板
3米跳板
跳台
A
1、2、5组
3、4、5、5组
1、2、5、6组
B
3、4、5组
1、2、5、5组
3、4、5、6组

  (六)年龄未满12周岁的男子运动员和年龄未满11周岁的女子运动员,在参加跳台、双人跳台或个人全能项目时,其跳台动作不得在10米上完成。

  (七)所有比赛动作的抽签在运动员报到前公开进行,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代表、组委会竞赛部代表和裁判员代表共同参加。

  (八)如果两名(对)或两名(对)以上运动员的最终得分相同,则他们的名次并列,下一名次相应空出。

  (九)运动员报名后弃权,需交纳弃权费50元;抽签后弃权,需交纳弃权费100元。

  (十)比赛期间的罚款和报名费上交组委会。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分别录取前8名予以奖励。

  (二)获得各单人项目前16名、双人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2008年全国跳水锦标赛。

  (三)参加跳台项目年龄已满12周岁的男子运动员和年龄已满11周岁的女子运动员单独排名,前16名运动员可报名参加2008年全国跳水锦标赛。

  七、裁判员

  (一)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裁判长、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军以及其他经游泳中心许可的单位可选派1名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评分裁判员,但同一单位第二名评分裁判员的一切费用自理。

  (二)裁判员人数不足时,由承办单位解决。

  (三)裁判员必须自带竞赛规则、裁判法、裁判服装(白色短袖、白色长裤和白色运动鞋)、裁判证书及等级标志。

  八、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须于赛前20天将报名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分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跳水部和承办单位,不受理其他形式的报名。

  (二)各运动队于赛前3天报到。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一、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