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2007年3月30日至4月5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自由泳(限男子);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三、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代表队或以企业命名的运动队均可报名参加。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资格
1、在2007年全国游泳锦标赛上达到标准的运动员。
2、在2007年全国冬季游泳锦标赛上达到标准的运动员。
3、在2008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上达到标准的运动员。
(二)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
(三)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和接力项目第一棒成绩不能作为参加本次比赛的报名成绩。
(四)各单位工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由国家队报名的除外)4比1的比例报名。国家队工作人员按国家队(含正式、集训、试训、带训)参赛运动员4比1的比例报名。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
(三)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处罚。
(四)各单项和接力项目进行预赛、决赛。各项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五)运动员如预赛弃权(决赛和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300元整;故意慢游、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并取消已有成绩,罚款500元整。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者需交弃权费300元整。如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者,以及故意延误比赛者,按竞赛包干经费给予处罚,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六)运动员在各单项的预赛及重赛中,如所游成绩差于报名标准的110%(400米及以上距离项目为105%)者,处以300元的罚款。
(七)运动员或队在各单项或接力的决赛中,如所游成绩差于预赛成绩的105%者,将视为故意慢游,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八)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
(九)运动员参加各项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人注册证。未出示注册证者不能参加该项比赛,同时按弃权予以处罚。
(十)在比赛中由国家游泳队组成联队参加接力项目的比赛,以争取获得奥运会资格。如运动员代表联队参加某一项接力比赛,则不能代表该省市参加该项接力比赛,但不参加决赛的队员可以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决赛。联队在比赛中依据成绩获取相应并列名次,名次按联队参加决赛接力运动员所属单位分别计入。
(十一)比赛期间的罚款上交组委会。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录取前8名。前3名颁发奖章,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状。
(二)只进行前3名运动员的发奖仪式。
七、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报名表,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加盖公章。于比赛前30天(以邮戳日期为准)寄至承办单位。
(二)不使用网上报名和打印的单位及逾期报名的单位,不予安排比赛。
(三)凡在国家游泳队训练(含正式、集训、试训、带训)的运动员,由国家队统一报名,地方不再重复报名。
(四)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八、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一)开幕式于第二场比赛前15分钟在比赛场进行。各队须选派至少3人(其中1名教练员或领队)统一着装参加入场仪式。
(二)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三)颁奖结束后,如大会组委会安排获得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和获得接力冠军的运动队出席新闻发布会,不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采访,否则不得参加以后各项比赛。
(四)根据国际泳联相关规定和做法,比赛中运动员号码布的广告招商权归协会所有。现“美的”集团是中国游泳协会主赞助商。本次比赛中,参加决赛和领奖的运动员须按要求在胸前佩戴协会指定的号码布。
(五)承办单位集中安排国家游泳队全体人员食宿。
(六)承办单位必须在赛后1天将秩序册和成绩册各5份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同时将电子版比赛成绩(以Excel文件形式存放的预、决赛成绩)发送到游泳部邮箱:swim67020304@yahoo.com.cn。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