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江苏、湖北、山东、河南、广东体育局训竞处:
2008年北京奥运会游泳项目取得了自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以来十六年、参加四届奥运会的重大突破,成绩优异:获得一金三银两铜、七人打破三项世界纪录、女子200米蝶泳“一歌两旗”双破世界纪录;队伍实际参赛的39人中有25人提高本人最好成绩,大赛成功率达到64.10%,在各参赛国家中最高;名列游泳奖牌榜第三位。本届奥运会,中国游泳队圆满完成了赛前制定的不出任何兴奋剂问题,男子项目争取突破,女子项目力争拼金牌的奋斗目标。这既是总局领导、职能部门长期以来支持、帮助、关心、教育和指导的结果,也是中国游泳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各地体育局无私奉献、鼎力相助的结果,也是国家游泳队全体人员团结奋进奋勇拼搏的结果。
为取得游泳项目的更大突破,提高游泳项目整体水平,确保游泳项目在2012年奥运会上取得更好的成绩,切实抓好游泳项目后备力量培养,提高教练员执教水平是当务之急。为此,根据游泳项目发展的现状和需要,经研究决定组织游泳项目备战2012年伦敦奥运会后备人才集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训时间、地点:
于2008年10月18日至2008年11月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
二、参加集训人员
(一)集训领导小组:
组 长:尚修堂(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副组长: (河南省体育局2人)
江斌波(国家游泳队)
么正杰(国家游泳队,兼)
许 琦(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成 员:王 强(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游泳部)
董寅莹(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游泳部)
程 浩(国家游泳队)
贾 蕾(国家游泳队)
河南省体育局3人。
(二)教练组(20人)
组 长:么正杰(国家游泳队)
副组长:待定
教练员:请北京、辽宁、上海、广东、山东、浙江各选派2名,请天津、河北、河南、江苏、湖北各选派1名在职专业队教练员参加本次集训工作。
(三)专家组
组长:张亚东
成员:潘佳章、金炜、刘海涛、朱志根、韩冰岩、比尔(美国)、丹尼斯(澳大利亚)、陈映红、姚颖、石晓铭
(四)科研组
1、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负责选派2名科研专家负责本次集训期间教练员的科研培训。
2、请河南省体育局协助选派4名科研人员负责本次集训期间的日常科研工作。
科研检测具体内容由我中心提出。
(五)运动员(85人)
1、请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山东、广东各推荐10名运动员参加本次集训。
2、请天津、河北、河南、江苏、湖北各推荐5名运动员参加本次集训。
3、推荐运动员标准
(1)年龄
男子在1990年至1996年出生,女子在1991年至1997年出生的在我中心进行专业注册的优秀运动员。
(2)运动水平
优先推荐达到2008年全国游泳锦标赛排名前16名的运动员参加本次集训。
(3)已入选国家游泳队的正选、试训及集训运动员不在推荐之列。
(4)中心将组织专家在2008年全国游泳锦标赛上对适龄运动员进行考察,并提出参加全国二线集训建议名单。点名运动员不占各单位分配名额。
三、集训内容
本次集训的主要目的是为选拔2012年奥运会备战队伍做好准备工作。集训工作由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和实施,通过集训,加强和提高二线队伍运动员的基本技术和专项训练能力。集训期间,将安排专家就游泳技术、陆上体能、水上专项能力训练等方面对集训队员进行指导。同时,也为练员安排不同的专题讲座、研讨。并计划在集训期间邀请国外著名教练员和学者进行训练指导。
四、要求
本次集训是游泳中心为备战2012年奥运会所进行的重要准备工作,因此意义重大。为了做好本次集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单位切实重视本次集训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集训教练员和运动员的选拔工作。各单位要认真选拔推荐敬业爱岗、认真负责、遵纪守法、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练员参加集训,并要求各单位教练员能够服从集训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管理好本队运动员。
2、参加集训人员要严格遵守我中心、集训期间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对违反纪律人员将做出严肃处理。
五、经费
(一)参加集训的教练员和运动员的住宿费、训练费由我中心负担,各单位负担本单位参加集训人员的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交通费由各单位自理。
(二)运动员集训期间的各项科研测试费由我中心负担。
(三)集训领导小组成员及科研专家的差旅费、食宿费由我中心负担。
(四)集训期间的会务及公杂费由我中心负担。
六、报名与报到
(一)请各参加单位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选派参加集训人员名单(注明性别及出生年)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我中心游泳部。
联系人:王 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10-67170587
(二)请参加集训人员于2008年10月18日到河南省郑州市报到。
报到联系人:河南省体育局游泳中心 郭俊鸣
电 话:13838183771 0371-63862931(办公室)
传 真:0371—63861270
附件:集训运动员/教练报名信息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