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 农夫山泉
官方指定用水


运动员资料库

《游泳》杂志

联系中国游泳协会

电话:010-67170593
传真:010-67170595
邮编:10076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4号 训练局水球馆2-3楼
通讯地址: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相关链接

协会公告
关于加强游泳运动员出国训练管理的通知
2008-09-05 09:58 中国游泳协会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训竞处,总政宣传部文体局:

  为了使各单位游泳队在国外的训练管理工作能够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游泳项目对外交流更为规范、有序,提高对外交流的效果,更好地加强反兴奋剂工作,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现将《关于游泳运动员出国比赛和训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关于游泳运动员出国比赛和训练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各地方单位出国比赛和训练的管理,使游泳项目对外交流更为规范、有序,提高对外交流的效果,更好的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出国比赛和训练人员必须遵守我国出访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凡在中国游泳协会注册的运动员,除我协会安排的比赛训练任务外,各单位运动员和教练员出国比赛训练,运动员所在的省、市主管部门必须于出访前30天上报,经同意后方可出国比赛和训练。

  三、必须向我协会说明运动员异地训练邀请方(组织、部门)、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及单位,过境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团组构成(领队姓名及职务、团组人数等)、经费来源。必须说明国外住宿及训练的详细地址和联系人。

  四、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做好异地训练申报工作。中国反兴奋剂委员会有权对在国外训练的运动员进行赛外检查,相关费用由被检查运动员单位支付。

  五、出国比赛和训练的队伍,必须每周向游泳中心汇报在外训练情况和活动日程。

  六、凡出国训练的运动员,外出训练与比赛时间与我协会承担的参加世锦赛及其他国际性比赛任务冲突时,要服从我协会的竞赛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