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游泳救生协会,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开展,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与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游泳中心”)定于2009年10月至12月分别在北京、成都、广州各举办一期“游泳救生员考评员、培训教师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及参加省市范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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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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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省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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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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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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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山东、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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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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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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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疆、重庆、四川、贵州、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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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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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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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广东、广西、福建、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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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方式
为保证培训的效果,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学,由各省市救生协会和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共同组织,可由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师(即2009年上半年上海培训班获证人员)对本地区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先期培训,有条件的省市还可以结合本地区游泳救生员考核鉴定工作组织人员现场学习。届时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与游泳中心将共同印发统一资料,作为自学材料。第二阶段为集中培训。
三、培训班规模
为保证各省市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培训班原则上按照各省市共计6名考评员和4名培训教师的数量接受报名(包括已获得资质人员,详见附件1)。
每期培训班总人数控制在60人左右。
四、考核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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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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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技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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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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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评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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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社部命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试卷”;
游泳救生员专项理论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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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复苏(达标考试);
急救板、颈托操作;
各项技术考评要点、难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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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社部颁发“考评员”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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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教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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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救生员专项理论试卷;
教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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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肺复苏(达标考试);
急救板、颈托操作;
赴救技术;摸拟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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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职鉴指导中心、游泳中心联合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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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培训教师(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原中国救生协会高级及以上救生员;
(2)具有三年及以上救生教学经验。
2.考评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师;
(2)原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考官或高级及以上救生员;
(3)高等院校游泳(救生)专业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报名材料
参加培训人员填写《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审批登记表》(附件2)或《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师审批登记表》(附件3);本人技术、技能水平及从业经历的有关资历、资质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与“登记表”照片同一底板小二寸免冠照片1张(照片背景版为蓝色或白色)。
(三)报名流程与时间要求
各省市游泳中心或救生协会按照报名条件择优推荐参加培训班人员,并将材料汇总至各省市鉴定站。
各鉴定站于9月28日前将《报名汇总表》(附件4)分别传真至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和游泳中心,并将报名表及其他材料快递至总局职鉴指导中心。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与游泳中心共同审核,确定各期参加培训班人员名单并在体育职业资格工作网(www.sportosta.gov.cn)和中国救生协会网站(www.swimming.org.cn)上予以公布。
六、联系方式:
总局游泳运动中心联系人:张伟
电 话:010-67170581 传 真:010-67170595
总局职鉴指导中心联系人:魏来
电 话: 010-87182851 传 真:010-87183087
有关各期培训班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
1.各省市现在有考评员、培训教师统计表
2.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审批登记表
3.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师审批登记表
4.报名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