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第一站:2009年12月17日至18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
第二站:2009年12月21日至22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
第三站:2010年1月29日至30日在 举行;
第四站:2010年2月2日至3日在 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男子:3米跳板,10米跳台;
女子:3米跳板,10米跳台。
三、参加办法
(一)获得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各单人奥运项目前8名运动员可报名参赛。如上述运动员因故未能报名,后续名次可依次替补。
(二)国家跳水队可另报男、女各2名运动员参赛。
(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将特邀部分国外运动员参赛。
(四)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参赛名额将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参赛运动员的情况进行分配。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跳水竞赛规则(2005-2009年度)和裁判法。
(二)各项目采用预赛和决赛的比赛方式。
(三)预赛中运动员进行6个(男子)或5个(女子)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
(四)各项目预赛的前8名进入决赛,决赛选手必须包括国外运动员在内。
(五)决赛包括末位淘汰赛、挑战赛和总决赛三个环节:
1、末位淘汰赛
(1)男子进行6轮比赛
每轮进行1个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8名运动员按照预赛成绩的颠倒顺序依次进行。运动员在每轮比赛前临时报告选用动作,但全部动作应从6个(跳台)或5个(跳板)组别中选出。每轮中得分最低的1人被淘汰,其余运动员进入下一轮,第6轮中得分较高的2人直接进入总决赛。
(2)女子进行5轮比赛
每轮进行1个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8名运动员按照预赛成绩的颠倒顺序依次进行。运动员在每轮比赛前临时报告选用动作,但全部动作应从5个组别中选出。每轮中得分最低的1人被淘汰,其余运动员进入下一轮,第5轮中得分较高的2人直接进入总决赛。
2、挑战赛
未直接进入总决赛的6名运动员进行1个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该动作组别不限,得分较高的2人进入总决赛。
3、总决赛
4名运动员进行1个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该动作组别不限,但参加过挑战赛的运动员不得使用与挑战赛相同的动作,以该动作得分决定最终名次。
(六)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运动员在被淘汰、晋级或者决定名次时出现实得分相同,则比较其动作的7个裁判评分之和,评分之和高者名次列前;如评分之和还相同,则进行1个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附加赛,同一名运动员在不同轮次的附加赛中不得使用相同的动作;如该附加动作实得分仍然相同,则再次比较其裁判评分之和;如还相同,则继续进行1个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直至决出胜负为止。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每一站各项目分别录取前8名予以奖励。
(二)每一站各项目第一名运动员可获得奖金10000元人民币,第二名8000元人民币,第三名5000元人民币;前8名运动员可获得个人积分,第一名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6分,第四至八名依次为5、4、3、2、1分。
(三)每一站未进入前3名的运动员,均可获得1000元出场费。
(四)四站比赛结束后,将各站各项目的个人积分相加计算出运动员的年度总积分,分别录取各项目总积分前八名予以奖励,第一名运动员可获得奖金50000元人民币,第二名40000元人民币,第三名30000元人民币,第四至八名依次为25000、20000、15000、10000、5000元人民币。
(五)奖金和出场费的发放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裁判员
(一)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裁判长、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员。
(二)裁判员人数不足时,由承办单位解决。
(三)裁判员必须自带竞赛规则、裁判法、裁判服装(白色短袖、白色长裤和白色运动鞋)、裁判证书及等级标志。
七、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须于赛前20天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确认参赛名单。
(二)各运动队于赛前3天报到。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九、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