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字〔2011〕33号
关于10公里马拉松游泳项目
备战世锦赛集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有关备战2012年奥运会精神,更好的备战2012年奥运会、2011年上海世锦赛,取得10公里马拉松游泳项目的更大突破,提高10公里马拉松游泳项目整体水平,力争该项目在2012年奥运会上取得更好的成绩,根据国家游泳队现状及备战需要,经游泳中心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16日起组织国家游泳队10公里马拉松游泳项目集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训领导小组:
组长:尚修堂(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朱玉清(八一体工队队长)
袁昊然(游泳中心游泳部主任)
么正杰(国家游泳队总教练)
许琦(国家游泳队领队)
曾凡民(游泳中心游泳部副主任)
周玉成(福建游泳中心副主任)
吕森(马拉松游泳队教练组组长)
成员:王强(游泳中心游泳部)
董寅莹(游泳中心游泳部)
程浩(国家游泳队)
贾蕾(国家游泳队)
林芝(福建游泳中心)
二、集训运动员
(一)2011年在游泳中心进行专业注册的游泳运动员。
(二)年龄在14岁以上。
(三)参加集训的运动员方可参加世锦赛选拔赛。
(四)各单位报名人数不限。
三、科研组
(一)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负责选派2名科研专家负责本次集训期间教练员的科研培训。
(二)由福建体育局选派3名科研人员负责本次集训期间的日常科研工作。科研检测具体内容由我中心提出。
四、报到时间、地点
请集训运动员和教练员于2011年3月16日到福建丽景天下大酒店报到,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路199号。电话:0591-87736666。
福建游泳中心联系人:魏智泓。
电话:0591-87711204, 15005916565。
五、要求
(一)参加集训的教练员、运动员一切以国家利益为重,服从国家队队委会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游泳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决执行国家及体育总局、中国游泳协会有关反兴奋剂规定,坚持“三严”方针,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
(三)参加集训人员不得自带和擅自使用营养品。集训期间,不得使用总局规定之外的营养品。如需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队的有关规定,由国家队按照总局有关规定统一采购,所需费用有各单位自理。
(四)参加集训运动员和教练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申报运动员异地训练行踪信息。
六、经费
(一)各单位负担本单位参加集训人员的差旅费(包括集训队参加选拔赛的差旅费)及伙食费,伙食费每人每天100元。参加集训的教练员、运动员的住宿费、训练费由我中心负担。
(二)运动员集训期间的各项科研测试费由我中心负担。
(三)科研专家的差旅费、食宿费由我中心负担。
(四)集训期间的会务及公杂费由我中心负担。
七、其他
(一)集训人员须按时报到;不报到者视自动放弃选拔赛资格。
(二)请各单位于3月1日前将集训报名表传真至游泳部,传真号码:010-67170595,同时发送邮件至信箱swim67020304@yahoo.com.cn。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集训报名表(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