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字〔2011〕140号
关于10公里马拉松游泳项目备战世锦赛集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的完成第十四届上海世界游泳锦标赛马拉松游泳比赛和备战2012年伦敦奥运会任务,国家游泳队马拉松组决定于6月1日在北京市八一游泳队训练基地进行世锦赛前的最后阶段集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训领导小组:
组长:尚修堂(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朱玉清(八一体工队队长)
袁昊然(游泳中心游泳部主任)
么正杰(国家游泳队总教练)
许琦(国家游泳队领队)
曾凡民(游泳中心游泳部副主任)
吕森(马拉松游泳队教练组组长)
成员:王强(集训队领队,游泳中心游泳部)
董寅莹(游泳中心游泳部)
程浩(国家游泳队)
贾蕾(国家游泳队)
二、集训运动员
男子:祖立军(解放军)、张子彬(福建)、蒋天盛(北京)、徐文超(上海)、姚晗(福建)、翁镜炜(福建)、韩栎都(福建)、刘树义(深圳)、张树槐(北京)、魏堃(天津)
女子:李雪、方晏乔、时宇(解放军)、王鹤菲、孙敏捷(上海)、曹诗悦(辽宁)、郑倩倩(福建)、杨丹丹(福建)、刘诗晴(福建)、宿婉璐(辽宁)
三、集训教练员
请北京、辽宁、上海、福建各派一名教练员参加集训。
三、科研组
(一)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负责选派3名科研专家负责本次集训期间教练员的科研培训。
(二)科研检测具体内容由我中心提出。
四、报到时间、地点
请集训运动员和教练员于2011年6月1日到八一游泳队报到,地址:北京市安德里北街21号黄寺大院。
联系人:李雪,13810212672。
五、要求
(一)参加集训的教练员、运动员一切以国家利益为重,服从国家队队委会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游泳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决执行国家及体育总局、中国游泳协会有关反兴奋剂规定,坚持“三严”方针,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
(三)参加集训人员不得自带和擅自使用营养品。集训期间,不得使用总局规定之外的营养品。如需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队的有关规定,由国家队按照总局有关规定统一采购,所需费用有各单位自理。
(四)参加集训运动员和教练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申报运动员异地训练行踪信息。
六、经费
(一)各单位负担本单位参加集训人员的差旅费。参加集训的教练员、运动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训练费由我中心负担。
(二)运动员集训期间的各项科研测试费由我中心负担。
(三)科研专家的差旅费、食宿费由我中心负担。
(四)集训期间的会务及公杂费由我中心负担。
七、其他
(一)集训人员须按时报到;不报到者视自动放弃选拔赛资格。
(二)集训人员将参加6月19日在上海举行的马拉松游泳测试赛,之后在上海集训备战世锦赛。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游泳中心 集训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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