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女子水球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时间与地点
2011年9月23日至27日在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院校女子水球队。
三、参加办法
各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及其他官员共3名,随队裁判1名,运动员14名。运动员必须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络注册系统中注册后方可参赛。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水球竞赛规则。
(二)参赛队为7支至10支,则通过抽签分为2个小组,抽签顺序以2011年全国水球冠军赛名次为准按序列进行,组内进行单循环预赛。然后每个组的前2名组成上半区,进行单循环决赛,决定第一到第四名;每个组第3名后的队组成下半区,进行单循环决赛,决定第五名以后的名次。预赛成绩不带入决赛,预赛中相遇过的队在决赛中还需再比赛。
(三)记分办法
1、所有比赛均需决出胜负。若两队打平,将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后打平将进行5米罚球决定胜负。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
2、采用分组循环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2队积分相等,则此2队之间比赛胜者名次列前。若3队或3队以上积分相等,则通过五米罚球决定名次,罚球顺序由抽签决定。执行方法如下:
积分相等的队通过抽签决定五米罚球的顺序,即各队分别抽取10张扑克牌中的1张,比较大小,扑克牌点数大者先罚。五米罚球将进行5轮。经抽签决定的第一个队先对第二个队罚第一轮,第二个队再对第三个队罚第一轮,第三个队再对第一个队罚第一轮,然后第一个队对第三个队罚第一轮,第三个队再对第二个队罚第一轮,第二个队再对第一个队罚第一轮(以3队为例,3队以上同理),依此类推。5轮结束后,得分高者名次列前。若5轮结束后仍有3个或3个以上的队得分相等,则继续按以上顺序执行一轮互罚,直到有1个队射失,而其他队得分。
一旦积分相等的队减少到2个,则按照上述2队积分相等的情况判定排名顺序。
(四)如参加比赛的某队弃权或被取消比赛资格,该场比赛判对方5:0胜。
(五)各队必须自备比赛用蓝、白色水球帽。
(六)在运动员席就座的最多只能有3名官员,服装必须统一,不得穿拖鞋。
五、仲裁委员会
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人员组成另行通知。
六、裁判员
(一)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随队裁判由各队在报名时提交,无随队裁判的队伍不得报名参赛。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裁判员须自带本项目最新规则和服装。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取前8名予以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报名
各队须在赛前30天报名,每队最少报9名运动员,最多可报15名运动员。实际参赛名单将由各队在赛前的联席会从首次报名的大名单中确认,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各队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统一报名单,注明运动员出生日期、帽号和注册证号)于赛前30天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水球花泳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九、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此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