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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关于实施《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1-03 15:35 中国游泳协会

  游泳字[2010]389号

  关于实施《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群众游泳事业发展,加强具有国家经营开放资质的游泳场馆行业管理,现将《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管理办法》公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游泳中心 场馆 委员会 通知

  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国具有国家经营开放资质的游泳场所(以下简称:游泳场所)的管理,提高游泳场所的开放经营水平,保障广大群众在参加游泳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加强全国各游泳场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全民健身条例》的落实,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游泳场所的从业者,以及热心支持游泳场所开放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开展各游泳场所之间的交流;坚持科学管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增强全国游泳场所的管理、开放、经营水平,不断为广大游泳人群提供更加卫生、安全的游泳环境,为促进我国的游泳事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国各游泳场所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和全国各游泳场所单位组成的团体组织,是中国游泳协会的直属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研究和制定全国游泳场所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推广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等相关法规。

  (三)负责对全国游泳场所经营开放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开展国际、国内行业交流,总结推广各游泳场所经营开放的先进经验,提高全国游泳场所的建设、开放经营的管理水平。

  (五)组织全国游泳场所间的各种业务竞赛活动,促进游泳场所管理者、游泳救生员、游泳教练员、水质管理员的水平。

  (六)组织、指导本行业的业务培训、安全宣传等工作。

  (七)接受上级组织委托开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会员

  (一)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国家经营开放合法手续的游泳场所,拥护本会规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觉缴纳会费,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本会,经本会最终审核并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备案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期限是当年入会当年有效,为年度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获得协会相关活动信息、刊物资料;

  4、具备参加全国先进游泳池馆的评选资格;

  5、团体会员可派一名代表参加本会年会(免费食宿);

  6、免费获得由中国游泳协会和中国救生协会统一制作的相关挂图;

  7、免费在中国游泳协会网站刊登会员通讯录内容;

  8、可获得由中国游泳协会统一制作颁发的全民游泳健身等级证书,并组织达标活动;

  9、享有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协会游泳、中国救生协会主办的比赛优惠;

  10、申请退会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委员会管理办法;

  2、履行执行委员会决议,维护委员会的团结和利益;

  3、完成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积极为委员会的工作献计献策;

  5、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年费

  会员年会费为2000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入会程序

  由本会秘书处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审核办理下一年度入会手续,并依规发放年度会员证书。

  (一)凡办理入会手续的游泳场所,须提交有效法人组织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单位须用电脑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经相关主管部门盖章后,寄至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并用电子邮件方式将申请表发至yycgwyh@163.com邮箱。

  联系方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邮编:100763,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电话/传真:67170581。

  (三)经委员会批准入会申请后(以传真方式),请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将2000元会费汇至下述账户,并将汇款凭证(请注明游泳场馆会费)传真至010-67170595。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支行

  帐 号:0200008109026402256

  帐户名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汇款名称:场馆委会员会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当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民主议事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讨论和修改本会管理规定;

  2、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通过其他重要事项。

  (二)本会设常务委员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原则上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专家若干人、团体会员代表若干人为常委组成。任期四年,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

  1、主任、秘书长由中国游泳协会任命。

  2、副主任、专家、团体会员代表等常委会组成人员由秘书处提名,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和确定本会的发展方向;

  (2)研究组织建设工作;

  (3)制定相关行规行约;

  (4)监督指导游泳场所市场的规范运行;

  (5)研究协会临时重大事项等工作。

  (三)秘书处

  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也是常委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设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决议;

  2、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提出会员的入会或除名建议;

  5、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6、承担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收入、组织活动收入、信息服务收入、社会资助和捐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原则

  本会经费由中国游泳协会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会开展的工作和本会有关的事业支出,不得它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