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字[2011]319号
关于2011-2012中国跳水明星系列赛(常州站)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竞体处,总政宣传部文体局训竞办,常州市体育局:
2011-2012中国跳水明星系列赛常州站将于2011年12月23日至24日在江苏省常州市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裁判员和仲裁
(一)点名裁判员
裁 判 长:刘 战(江苏)
副裁判长:杨小萍(海军)
裁 判 员:肖 刚(河北)、金晓峰(上海)、胡卫东(江苏)
张海峰(安徽)、胡 斌(江西)、李妍婷(湖北)
刘 超(广东)
计 算 机:王耀南(山东)、李 超(山东)、赵 军(山东)
播 音 员:温伟霞(江苏)
主 持 人:胡 佳(广东)
(二)仲裁委员会
主 任:周继红(游泳中心)
委 员:李 军(游泳中心)、沈克(江苏)
二、调研人员
史惠国(上海)
三、参赛人员
(一)运动员
男子3米跳板男子10米跳台女子3米跳板女子10米跳台
何冲(广东)周吕鑫(海军)何姿(广东)司雅杰(陕西)
孙知亦(上海)杨健(四川)王涵(河北)朱佳名(湖北)
李世鑫(海军)林跃(北京)张君(河北)张南橘(河南)
李劲聪(四川)张雁全(广东)刘娇(海军)胡亚丹(四川)
周昕(山西)谢思埸(广东)郑霜雪(四川)邢怡颖(山东)
彭健烽(广东)火亮(上海)韦颖(海军)汪皓(天津)
何超(广东)陈艾森(广东)施廷懋(重庆)柯婷婷(辽宁)
罗玉通(广东)王建凯(海军)王丽婷(辽宁)兰艺(海军)
郑曲琳(江苏)吴圣平(江苏)
(二)教练员和工作人员
国家队:钟少珍、刘恒林、张挺、李清、胡玮、林华斌、曹科、刘海英、梁式运;
地方队:河北1人、山西1人、辽宁1人、上海1人、河南1人、广东1人、重庆1人、四川1人、海军1人。
四、经费
(一)上述点名人员的往返旅费、当地食宿费用由组委会负担,其中差旅费按火车硬卧票的实际价格报销,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二)超编人员的一切经费自理,按每人每天350元(双人间)收取。
五、报名和报到
(一)请全体参赛人员认真填写“预定返程机、车票明细表”,至少于开赛前10 天报各赛区组委会。
(二)请全体参赛人员至少于每站开赛前5天前告知抵达各赛区的日期、车次或航班号,以便安排接站。
接站及订返程票联系人:谢波 ,电话:13915000288。
(三)请裁判长、副裁判长、计算机人员于12月19日报到,运动队人员和播音员于12月21日报到,其他裁判员、主持人和调研人员于12月22日报到。
(四)报到地点
常州市奥体明都国际酒店,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61号。联系人:葛晶芬,电话:15895006232。
附件:1. 2011-2012中国跳水明星系列赛竞赛规程
2. 预定返程机、车、船票明细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游泳中心 跳水 竞赛 通知
抄送:国家跳水队、有关单位跳水队
附件1:
2011-2012中国跳水明星系列赛(常州站)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2011年12月23日至24日在江苏省常州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男子:3米跳板,10米跳台;
女子:3米跳板,10米跳台。
三、参加办法
(一)获得2011年全国跳水锦标赛各奥运单人项目前8名运动员获得常州站的参赛资格。如上述运动员因故未能报名,后续名次可依次替补。
(二)国家跳水队可另报男、女各2名运动员参赛。
(三)若任何项目中获得资格的运动员中未包含主办方运动员,则主办方可报一名运动员参加该项目比赛,所有费用须自理,且组委会不提供出场费。
(四)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参赛名额将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参赛运动员的情况进行分配。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跳水竞赛规则(2009-2013年度)和裁判法。
(二)各项目采用预赛和决赛的比赛方式。
(三)预赛中运动员进行6个(男子)或5个(女子)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
(四)各项目预赛的前8名进入决赛。
(五)决赛包括末位淘汰赛、复活赛和总决赛三个环节:
1、末位淘汰赛
(1)男子进行6轮比赛
每轮进行1个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8名运动员按照预赛成绩的倒排名依次进行。每轮中得分最低的1人被淘汰,其余运动员进入下一轮,每一轮比赛均重新计分(即只计算本轮动作得分)。第6轮中得分前两名的运动员直接进入总决赛。第一轮和第二轮被淘汰的2名运动员将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其余4名运动员进入复活赛。
(2)女子进行5轮比赛
每轮进行1个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8名运动员按照预赛成绩的倒排名依次进行。每轮中得分最低的1人被淘汰,其余运动员进入下一轮,每一轮比赛均重新计分(即只计算本轮动作得分)。第5轮中得分前两名的运动员直接进入总决赛。第一轮和第二轮被淘汰的2名运动员将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其余4名运动员进入复活赛。
2、复活赛
未直接进入总决赛的4名运动员进行1个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该动作组别不限,得分前两名的运动员进入总决赛。
3、总决赛
4名运动员进行1个无难度系数限制动作的比赛,该动作组别不限(但参加过复活赛的运动员不得使用与复活赛相同的动作),以该动作得分决定最终名次。
(六)在预赛、未位淘汰赛和复活赛中涉及到晋级、以及在总决赛中决定名次时出现实得分相同的情况,按以下办法执行。
1、预赛中若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运动员出现实得分相同,则比较其预赛所有轮次小分(包括被去掉的最高分和最低分)的总和,确定其排名;若轮次小分总和相同,则进行一轮附加赛确定其名次,动作不限。若实得分再次相同,则按此规定继续进行附加赛,直至名次确定。
2、未位淘汰赛中若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运动员在晋级时出现实得分相同,则比较其在预赛中的排名,排名在前者晋级下一轮比赛或复活赛。
3、复活赛中若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运动员在晋级时出现实得分相同,则比较其在未位淘汰赛中被淘汰的顺序,后被淘汰的运动员晋级(若女子项目淘汰赛第五轮中排名后两位的运动员在复活赛晋级时出现实得分相同,则比较其在第五轮中的排名,排名在前者晋级;若两人在第五轮中并列,则参照本条第二款确定其晋级资格)。
4、总决赛中若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运动员在决定名次时出现实得分相同,则进行一轮附加赛,已在总决赛及复活赛中使用过的动作不得重复使用。若实得分再次相同,则按此规定继续进行附加赛,直至名次确定。
(七)预赛、决赛阶段的末位淘汰赛和复活赛的跳水动作表须在每项预赛开始前24小时一并提交。总决赛的跳水动作须在复活赛结束后立即向裁判长报出。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每一站各项目分别录取前8名予以奖励。
(二)每一站各项目第一名运动员可获得奖金10000元人民币,第二名8000元人民币,第三名5000元人民币;前8名运动员可获得个人积分,第一名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6分,第四至八名依次为5、4、3、2、1分。
(三)每一站未进入前3名的运动员,均可获得1000元出场费(主办方另报的运动员除外)。
(四)2010-2011年度各站比赛结束后,将各站各项目的个人积分相加计算出运动员的年度总积分,分别录取各项目总积分前八名予以奖励,第一名运动员可获得奖金50000元人民币,第二名40000元人民币,第三名30000元人民币,第四至八名依次为25000、20000、15000、10000、5000元人民币。
(五)奖金和出场费的发放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裁判员
(一)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裁判长、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员。
(二)裁判员人数不足时,由承办单位解决。
(三)裁判员必须自带竞赛规则、裁判法、裁判服装(白色短袖、白色长裤和白色运动鞋)、裁判证书及等级标志。
七、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须于赛前20天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确认参赛名单。
(二)各运动队于赛前2天报到。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九、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附件2:
预定返程机、车、船票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