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训练基地命名工作,指导和促进训练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体竞字(2013)191号)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体竞字(2013)192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实际情况,现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命名授权单位为中国游泳协会或中国救生协会(以下均简称为“协会”),不得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其所属各国家队名义进行授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训练基地,是指除体育总局直属训练基地以及已由总局命名的训练基地以外,具有为国家队(含国家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家队”)训练提供场所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队指国家游泳队、国家跳水队、国家花样游泳队、国家男子水球队、国家女子水球队、国家公开水域队、国家救生队。以上均包括集训队。
第四条 协会不再命名体育总局直属或已命名的训练基地。
第五条 协会根据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和国家队在不同季节以及不同海拔高度训练的需要,在全国合理布局训练基地。
第六条 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要求和办法报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命名申请
第七条 已经承担或有意承担国家队训练任务的训练基地可以向协会申请命名。
第八条 训练基地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第九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为:
(一)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可以投入使用;有必要的训练、办公、科研、文化学习、餐饮、生活、娱乐等场馆场所或设施器材;有保证训练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和工作机制。
(二)有进行专项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或场所,必须建有一座以上符合运动项目要求的游泳池,其中:
1、不同项目的泳池要建有配套的必要设施,如跳台、水线、球门等;
2、其它所需硬件细节由各项目自行制定,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三)有医疗检测室和基本科研设施,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四)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五)近四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十条 命名申请每年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
第十一条申请命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训练基地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训练基地详细情况说明
(四)训练基地规章制度
(五)基地所在地区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六)如近2年内承担过国家队训练任务,附上说明情况。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十二条 协会成立训练基地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组由协会(中心)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国家队和纪检部门人员组成。相关业务部对本项目申请的训练基地承担主要审核责任。纪检人员监督审核全过程。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组每年10月成立,对收集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及业务部制定的具体细节指标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派专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如申请数超过可命名数,协会(中心)将按照地域分布、国家队训练计划、软硬件条件等进行综合综合评定。评审工作组将审核意见汇总报协会(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协会与命名的训练基地签署命名和使用协议,报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协会向命名的训练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注明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和使用期限的起止时间。证书和牌匾由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免费发放。
第十八条 协会命名基地的名称为“中国游泳协会+运动项目+训练基地名称”,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期截止后,训练基地可以向协会重新申请命名。
第十九条 可调动地方积极性,欢迎社会力量参与体育活动,合理布局,避免训练基地集中在一地。
第二十条 一个运动项目原则上最多同时可以有5个训练基地。一个训练基地可申请多个项目的命名。
第二十一条 协会命名的训练基地在向体育总局申请为国家综合训练基地或国家单项训练基地后,应及时通知协会(中心),并主动撤销原协会授予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协会命名训练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训练基地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向协会(中心)提出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向训练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训练基地承担国家队训练情况,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训练设施、器材设备等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训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命名名称进行宣传。
(二)承担协会组织的国家队训练任务。
(三)接待国外和国内体育运动队训练。
(四)承办国际和国内体育比赛或交流活动。
(五)承办青少年训练营、全民健身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场馆对外开放、培训班或业余训练班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训练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国家队训练需要,提供场地器材和生活娱乐、文化学习、科研医疗等设施设备。
(二)优先安排国家队训练,保证国家队训练的需要。
(三)满足由协会(中心)组织开展的集训或培训活动。
(四)如接待其它队伍训练,应事先通报国家队,以错开训练时间。
(五)保证国家队在训练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国家队训练应首先选择在体育总局命名的训练基地或协会命名的训练基地进行,并按照国家和总局核定的训练、转训和其他经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训练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但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三十条 接受体育总局或协会(中心)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训练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国家队的训练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应当重视并加强各类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协会(中心)拨付的专项经费以及收取的国家队训练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制定训练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不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任何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协助国家队做好运动员的生活管理,完善运动员公寓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训练基地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训练基地承担国家队训练情况以及训练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协会(中心)和其上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已命名训练基地实行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具体工作由协会(中心)各项目业务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协会可以组织由业务部牵头,综合部门和国家队参加的考核工作组,按照基地接待国家队情况进行考核,对本年度内各训练基地的软硬件情况进行评审,可选取部分训练基地实地考核。
第四十条 考核工作组将训练基地考核的整体情况报协会(中心)。
第四十一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协会训练基地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协会撤销对该训练基地的命名,且可以取消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再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考核等级和情况将作为协会布局规划协会训练基地以及对其建设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制定和颁布方为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其可以代表中国游泳协会和中国救生协会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原已获得协会(中心)或国家队命名的所有训练基地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授予名称。如希望继续获得协会授予名称,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二〇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