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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跳水项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5-07-03 17:57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跳水项目比赛、全国性跳水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保证跳水比赛中裁判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依据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跳水项目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充分发挥中国游泳协会作用,加强对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

  二、跳水技术委员会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中国游泳协会和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总局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中国游泳协会跳水裁判员管理办法和跳水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建议,报经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批后,具体实施。

  三、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正、副)、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等。

  四、裁判员选派流程

  (一)综合性运动会和重大全国跳水赛事将依据此流程进行选派,其他一般性赛事视赛事规模和重要程度参照执行。

  (二)由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裁判长(正、副)、比赛监督等人选,报中国游泳协会和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三)综合性运动会和重大全国跳水赛事时,由中国游泳协会或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通知各参赛单位按规定名额条件推荐裁判员人选。

  (四)常委会对各单位推荐裁判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报中国游泳协会和中心批准。常委会可在各单位推荐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

  (五)重大全国跳水赛事将由中国游泳协会或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公示拟选用裁判员名单,各参赛单位可对名单提出意见。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名单将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六)通过公示的裁判员于赛前与中国游泳协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五、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原则

  在保证裁判员上场数量的情况下,半决赛和决赛尽量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原则

  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六、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综合性运动会和重大全国跳水赛事将依据此流程进行选派,其他一般性赛事视赛事规模和重要程度参照执行。

  (二)裁判长(正、副)提出临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后,于赛前进行公示。

  (三)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四)在能够充分保证中立和回避原则及上场裁判员数量的基础上,裁判长(正、副)将在赛前拟定上场裁判员人选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后确定裁判员名单。

  七、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裁判长(正、副)、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或由协会单独组织的专家,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技术委员会和协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裁判长(正、副)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临场裁判员执裁工作依据《跳水裁判员工作考评表》做出量化评价。

  (二)协会或中心将视赛事情况确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八、公开裁判员相关工作信息

  协会将完善一级以上裁判员相关工作信息建档工作,及时记录归档裁判员信息,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的记录。

  (三)协会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九、技术委员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跳水技术委员会将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裁判长(正、副)、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十、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十一、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裁判长(正、副)提出,提交技术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常委会同意并报协会和中心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常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协会和中心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协会或中心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十二、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技术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技术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技术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技术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十三、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正、副)、技术代表、比赛监督等协会授权监督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十四、中心及协会将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十五、其他事宜

  (一)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二)本细则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