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与地点
4月20-22日在北京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花样游泳队。
三、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可报参赛运动员与工作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员、队医等)按4:1配备,替补总人数不得超于4人,共计在编人员20人,超编人员参赛费用自理。
(二)自带伴奏CD盘,一曲一盘(请注明音乐时间和参赛项目)。
(三)各参赛队双人项目至少报1对;集体、自由组合为必报项目;单人、混双报名不限。
(四)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三条规定,本次比赛中,两人及以上的项目可以跨单位跨项跨界组合,并同等公布所取得的成绩和名次。
1、运动员可与其他单位联合组队参加两人及以上不同项目的比赛。
2、运动员可跨单位参加各项比赛,但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赛。
3、运动员在一个项目里作为替补队员时,该运动员不可再跨单位参加该项目的比赛。
4、两人及以上跨单位组队参赛的运动员,将占该单位参赛在编人员名额。
5、本次全国花样游泳冠军赛各项目前8名的队,将获得2018年全国花样游泳锦标赛相对应项目的参赛资格。
6、未获得2018年全国花样游泳锦标赛该项目资格的队,须参加达标赛以获取资格。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国际游联2017至2021年花样游泳竞赛规则》。
(二)竞赛项目:单人、双人、混双、集体、自由组合。
(三)每单位和相同跨单位组成的队伍,每项只录取成绩最好的1支队伍进入决赛。
(四)计分办法
1、单人、双人、混双、集体项目:自由自选预赛成绩与技术自选成绩之和为预赛成绩;自由自选决赛成绩与技术自选成绩之和,决定最后比赛名次。
2、自由组合:自由组合不设预赛,技术自选(25%)与自由组合(75%)成绩相加,决定最后比赛名次。
五、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单人、双人、混双、集体、自由组合项目均取前8名予以奖励。前三名颁发奖牌及证书;4-8名获得名次证书。
(二)如单人和混双项目仅1人(队)报名参赛时,不录取名次和给予奖励。
(三)跨单位联合组队参加单项比赛时,按单位计取成绩和名次。
(四)跨单位运动员必须上场参赛才能计取成绩和名次。
六、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花样游泳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七、技术代表、裁判员
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花样游泳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八、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于赛前一个月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二)跨单位参赛的队伍在所报项目中,须填写本单位和其他单位运动员的信息(含替补运动员)。
(三)参赛人员请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裁判长、电动计时计分、音响管理员等提前3天报到。
九、有关事宜:
竞赛打分系统、水上水下音响、水下摄像、比赛录像等设备由承办单位提供。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此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