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与地点
2019年5月4日至6日在北京奥体中心英东游泳馆举行。
二、参加单位
(一) 2018年全国花样游泳锦标赛各项前八名的运动队。
(二) 2018年全国花样游泳(U系列)俱乐部赛公开组团体总分前三名的运动队。
三、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可报参赛运动员与工作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员、队医等)按4:1配备,替补总人数不得超于4人,共计在编人员20人,超编人员参赛费用自理。
(二)比赛音乐按国际泳联花样游泳竞赛规则AS15.3执行。请于正式赛前训练开始前15天上交至组委会音响裁判。比赛光盘或WAV格式(数字音频)的比赛音乐必须标注参赛项目、参赛选手姓名、队名和音乐时间(一队、对、人一项一曲一盘);
(三)各参赛队单人、双人项目至少报1对(人),集体、自由组合为必报项目。混双和托举项目报名不受参赛资格的限制,凡年满13岁的男女运动员均可报名参赛。
(四)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三条规定,本次比赛中,两人及以上的项目可以跨单位跨项跨界组合,并同等公布所取得的成绩和名次。
1、运动员可与其他单位联合组队参加两人及以上不同项目的比赛。
2、运动员在一个项目里作为替补队员时,则不可再跨单位组队参加该项目比赛。
4、两人及以上跨单位组队参赛的运动员,将占该单位参赛在编人员名额。
5、各运动队在跨单位组队参赛时,本单位必须报名参加同项目的比赛(混双项目除外)。
6、跨单位组队参加自由组合项目的队伍,必须至少有一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技术自选的比赛。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花样游泳竞赛规则。
(二)竞赛项目:
单人技术自选、单人自由自选、双人技术自选、双人自由自选、混双技术自选、混双自由自选、集体技术自选、集体自由自选、自由组合、托举自选。
(三)各参赛单位每项只录取成绩最好的1支队伍进入名次排序。
(四)计分办法
1、单人技术自选、单人自由自选、双人技术自选、双人自由自选、混双技术自选、混双自由自选、集体技术自选、集体自由自选、托举自选按单项100%计分。自由组合(75%)和集体技术自选(25%)成绩相加,决定最后比赛名次。
2、竞赛各项均采用一次性决赛。
五、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单人技术自选、单人自由自选、双人技术自选、双人自由自选、混双技术自选、混双自由自选、集体技术自选、集体自由自选、自由组合、托举项目均取前8名予以奖励。前三名颁发奖牌及证书;4至8名获得名次证书。
(二)如混双和托举自选项目仅1人(队)报名参赛时,不录取名次和给予奖励。
(三)跨单位联合组队参加单项比赛时,按单位计取成绩和名次。
(四)跨单位运动员必须上场参赛才能计取成绩和名次。
六、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花样游泳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七、技术代表、裁判员
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花样游泳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八、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于2019年3月31日前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二)跨单位参赛的队伍在所报项目中,须填写本单位和其他单位运动员的信息(含替补运动员)。
(三)参赛人员请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裁判长、音响管理员提前4天报到。
九、有关事宜:
竞赛打分系统、水上水下音响、水下摄像、比赛录像等设备由承办单位提供。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此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