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字〔2019〕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游泳裁判员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选派裁判员担任全国游泳赛事的执裁工作, 满足全国各级各类游泳竞赛裁判工作的需要,我中心将对游泳项目所有国家级裁判员进行登记,并委托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员委员会负责实施。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2019年2月之前正式批准的游泳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本人志愿于游泳裁判工作且于1954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所有人员均进行登记。
二、登记的具体内容详见《全国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登记表》(附件1)。
三、每个单位推荐5名国家级游泳骨干裁判员,请在《全国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登记汇总表》(附件2)中标注。骨干裁判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过硬,作风正派,志愿于游泳裁判工作。
(二)具备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执裁能力,能够胜任游泳竞赛各个岗位的裁判工作。
(四)在游泳裁判工作某一岗位具有突出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在省级游泳比赛担任过执行总裁判。
(五)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具备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者具有优先权。
三、请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的登记工作;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员委员会的委员负责协助当地裁判员管理部门具体做好登记工作的落实。各单位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加盖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公章的《全国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登记表》(附件1)和《全国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登记汇总表》(附件2)发至中国游泳协会游泳裁判员委员会秘书处,邮箱:swimntos_chn@126.com。联系人:华民,电话:13355753322。
附件1、《全国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登记表》
2、《全国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登记汇总表》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各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