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与地点
2019年11月7日至9日,湖北武汉。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花样游泳队。
三、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可报参赛运动员与工作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员、队医等)按4:1配备,替补总人数不得超于4人,共计在编人员20人,超编人员参赛费用自理。
(二)比赛音乐按国际泳联花样游泳竞赛规则AS15.3执行。请于正式赛前训练开始前15天上交至组委会音响裁判。比赛光盘或WAV格式(数字音频)的比赛音乐必须标注参赛项目、参赛选手姓名、队名和音乐时间(一队(对、人)一项一曲一盘)。
(三)各参赛队单人、双人项目至少报1对(人),集体、自由组合为必报项目。混双和托举项目报名不受参赛资格的限制,凡年满13岁的男女运动员均可报名参赛。
(四)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三条规定,本次比赛中,两人及以上的项目可以跨单位跨项跨界组合,并同等公布所取得的成绩和名次。
1、运动员可与其他单位联合组队参加两人及以上不同项目的比赛。
2、运动员可跨单位参加各项比赛,但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赛。
3、运动员在一个项目里作为替补队员时,该运动员不可再跨单位参加该项目的比赛。
4、两人及以上跨单位组队参赛的运动员,将占该单位参赛在编人员名额。
5、各运动队在跨单位组队参赛时,本单位必须报名参加同项目的比赛(混双项目除外)。
6、跨单位组队参加自由组合项目的队伍,必须至少有一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技术自选的比赛。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花样游泳竞赛规则。
(二)竞赛项目:单人、双人、混双、集体、自由组合、托举自选。
(三)各参赛单位每项只录取成绩最好的1支队伍进入名次排序。
(四)计分办法
1、单人、双人、混双和集体项目:自由自选成绩与技术自选成绩之和,决定最后比赛名次。
2、自由组合:集体技术自选(25%)与自由组合(75%)成绩相加,决定最后比赛名次。
3、托举自选:按单项100%计分。
4、竞赛各项均采用一次性决赛。
五、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单人、双人、混双、集体、自由组合和托举自选项目均取前8名予以奖励。前三名颁发奖牌及证书;4至8名获得名次证书。
(二)如混双和托举自选项目不足3对(队)报名参赛时,不录取名次和给予奖励。
(三)跨单位联合组队参加单项比赛时,按单位计取成绩和名次。
(四)跨单位运动员必须上场参赛才能计取成绩和名次。
六、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花样游泳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七、技术代表、裁判员
按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花样游泳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八、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于赛前40天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二)跨单位参赛的队伍在所报项目中,须填写本单位和其他单位运动员的信息(含替补运动员)。
(三)参赛人员请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裁判长组、音响管理员提前4天报到。
九、有关事宜:
竞赛打分系统、水上水下音响、水下摄像、比赛录像等设备由承办单位提供。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此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